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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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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8] 中秋煲蠟個案逐年增加

 【本報訊】(記者 潘曉平)中秋佳節將至,康文署預計許多市民會去該署轄下公園及康樂場地賞月、遊玩。康樂事務總經理沈慶禧昨日呼籲市民保持場地清潔,切勿煲蠟。不過,根據香港法律,燃點蠟燭屬合法。所以,康文署昨天作了個非常特別的呼籲,希望那些「燃點蠟燭」的市民,要用鐵蓋或其他物品加墊,以免燭淚滴下,灼傷皮膚,損壞財物,云云。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士若在康文署轄下場地煲蠟導致或可能導致身體受傷及財產受損均屬違法。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兩千元及入獄十四天。資料顯示,本港禁止煲蠟的法例實施以來,康文署每年中秋均作切勿煲蠟的呼籲,還派出人員巡查轄下場地。但是,幾年來煲蠟的人數不單沒有減少,反而有增加趨勢(見附表)。雖然康文署認定去年煲蠟數字奇高,是同中秋節連假期長達四天有關,但對於不斷上升的數字,也不能不加重視。今年中秋,康文署決定在中秋佳節的三天晚上(九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共出動三千零九十人次,加強反煲蠟行動。沈慶禧稱,他們也希望市民能夠在歡樂的氣氛中度過中秋佳節,所以遇到有人煲蠟,會先勸喻,不聽勸告者才會遭檢控。

 數年來,因為煲蠟而被康文署成功檢控的個案僅十七宗,而且成功檢控的個案數目有逐年遞減趨勢,九八、九九年分別是十五、六宗,前年只剩兩宗,去年還因為其中一名遭檢控人士虛報地址,只成功檢控一宗個案。據稱,檢控煲蠟不能像對待垃圾蟲那樣出定額罰款單,而是要經過法庭程序處理,收集證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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