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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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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23] 推遲不得已 怎能不立法

■計佑銘 全國政協委員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不能再拖,主要基於三個原因:有關立法不解決基本法未算完全實施;有關立法世界各國均有;過去五年推遲立法是不得已,但現在已不能再拖……

 香港為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進行立法,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現在居然有人說,既然回歸五年都沒有立法,乾脆不立法又有何妨?還有人說,香港過往沒有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香港的人權自由得到很好的保障。現在要立法,會否損害港人的人權自由呢?持有這些不同看法的人,對二十三條立法缺乏認識者有之,別有用心者亦有之。就此,筆者想談談以下兩點看法。

一、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不能再拖。

 香港為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進行立法的工作不能再拖,主要基於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為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是香港特區的義務和責任。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最後一條,即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二十三條立法一日不解決,基本法一日未算完全實施。

 第二,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市民作為國家一分子,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無論它是奉行什麼社會制度,無論它的經濟是否發達,都會堅持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為己任。國家利益不容侵犯,舉世皆然,概莫能外。世界各國均有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進行立法。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為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方面的七項罪行進行立法,並非是自己的「發明」,在世界上也是有例可循的。事實上,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前也有保護英國的法律。但是,這些法律在回歸之後顯然不能再用了,香港應當立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

 第三,回歸五年後的今天,是落實二十三條的適當時機。如果說,特區政府在第一個五年時間內,工作頭緒繁多,要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回歸順利,保證特區政府運作暢順。加之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需要時間醞釀和準備,相關的立法工作沒有完成,這是可以理解的。現在,香港回歸已逾五年,特區的運作也積累了一定經驗,趨於成熟,而「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社會安定如常,港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和認同日益提高,正是落實二十三條的適當時機。

二、為二十三條立法不會

損害港人的人權自由。

 回歸五年沒有為落實二十三條立法,現在立法會否造成現行法律的改變,剝奪市民原來享有的權利,影響自由?其實,這種擔心大可不必。

 首先,香港基本法對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了廣泛的、多層次的保障,這是最可靠的、最根本的保障。第二十三條立法決不能違反基本法,故不會損害香港居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其次,關於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是特區自行立法,這就使香港各界人士比較放心。外國這方面的立法工作通常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完成,而基本法授權香港就落實二十三條「自行立法」,中央不立法,是從「一國兩制」原則出發,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是對香港人的照顧,盡量採取寬鬆的辦法,解除香港一些人士的顧慮。這體現了中央對港人的巨大信任。

 總之,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不能再拖,應及早著手推動,通過詳加斟酌,反覆討論,廣泛諮詢,最終形成一部既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又有利於保持香港穩定繁榮,而香港社會也普遍認同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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