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28] 張柏芝告明報誹謗 放大圖片
張柏芝入稟控告明報誹謗。
【本報訊】藝人張柏芝,不滿明報於六月七日刊登的一篇「謝霆鋒被控,親信指證」為題的報道,認為其中內容誹謗,影響她的事業、聲譽及形象,令她失去三個廣告合約,損失近九百萬元,遂由律師代為入稟高院,控告明報報業有限公司。
失去三廣告損失九百萬
張柏芝指涉案報道,引發翌日另兩份報章頭版就事件追訪,八月二十九日第六五一期壹週刊甚至在封面和內頁三版報道,有「廣告走晒,唱片唔賣,張柏芝末路」的文章。基於有關報道影響,她失去三份兩年期的廣告合約;(一)美容健康食品合約,價值三百萬。(二)床墊合約,價值三百萬。(三)電單車廣告合約,價值二百八十萬。
六月二十及二十五日,原訴張柏芝向明報發出律師信,要對方撤回報道及道歉賠償,但遭其拒絕。
張柏芝指責明報以煽情手法報道來吸引讀者注意,但卻內容失實,從未向她求證真偽。
事後經她指出內文不正確,報章卻拒絕更正道歉,明知對她的指控非事實,卻蓄意藉此來增加銷量,謀取利潤。故此除向明報追討一般賠償外,另追加劇傷害賠償與懲戒性賠償,兼禁制重複誹謗內容和是案訟費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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