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04] 電話隧道費索償視乎合約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日前裁定萬眾電話不能收取額外隧道費,判律師馬游龍勝訴並獲賠償後,有關案例受到消費者的普遍關注,紛紛查詢案例是否可被援引。消費者委員會昨日共收到百多宗消費者的查詢,大多是關於可否就徵收「隧道費」向電訊公司索償。消委會投訴及諮詢部首席主任陳永佳形容「十六條電話熱線都爆滿」。不過,消委會發言人強調,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案不能成為先例,消費者不能引用案例提出索償要求。
消委會發言人指出,日前的判例惹起廣泛關注,消委會不斷收到市民的查詢,但她強調,有關案例並不能成為消費者索償可引用的先例,依然要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才能決定該消費者能否勝訴。她指出,如果市民與電訊網絡公司簽訂固定限期合約,在簽約時沒有列明會收取隧道費,其後營辦商自行加上;若消費者在知道新收費時曾進行投訴和反對,並沒有接納營辦商的和解方法或賠償;這些個案告上審裁處後,勝訴的機會會較高。
發言人提醒市民,一旦對合約有任何疑問,便應該即時提出,在簽約時,看清楚條文要求,一旦發現營辦商中途加費,便立刻反對。她指出,如果市民沒有作出即時的回應,便會降低訴訟的勝訴機會。她又強調,由於隧道費涉及的只是小額錢債,很多人唯有靠小額錢債審裁處取得公道,伸張正義,這也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另一途徑。
網商隧道費或協商討回
陳永佳指出,部分市民可能誤以為無論合約怎樣寫,都可以引用裁決作為理據,要求退回費用。其實要視乎個別合約內容,收費項目並無包括隧道牌費,才可以決定網絡商有否違約。
另外,消委會已開始聯絡各網絡商,希望透過協商,為適用此項裁決的投訴人討回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