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05] 房署批核轉賬繳租欠效率 放大圖片
戴婉瑩指出,房屋署處理公屋住戶交租申請的程序繁複,效率較差。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申訴專員公署收到一名公屋居民投訴,指房屋署在處理公屋租戶申請自動轉帳及透過繳費聆交租的批核工作緩慢,更以不同理由,先後終止投訴人自動轉帳申請及拒絕投訴人以繳費聆戶口交租,導致該名租戶連續三個月都無法將租金透過銀行戶口轉帳。公署要求房署向投訴人書面道歉,並在處理交租安排上加快效率。
一名公屋居民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指房屋署在處理申請自動轉帳繳交租金時欠效率,由於房署遲遲未能批出其自動轉帳的申請,於是申請用繳費聆交租。期間房署向他表示,自動轉帳的申請一般需時三個月才批出;三個月後,投訴人仍未接到房署通知批出「自動轉賬」,乃向屋h辦事處申請用「繳費聆」交租。由於其單位已登記用「繳費聆」交租,房署總部最後拒絕投訴人的「自動轉賬」申請。
到了去年十一月五日,屋h辦事處突然取消投訴人的「繳費聆用戶號碼」,以致投訴人其後用「繳費聆」繳交的租金皆無法入賬。
房署向公署解釋時表示,考慮到投訴人有意採用「自動轉賬」交租,所以預先取消投訴人的「繳費聆戶口」,以便他重新申請「自動轉賬」。
申訴專員經調查後認為,該名公屋居民的投訴成立。申訴專員戴婉瑩指出,投訴人自去年六月七日將填妥的「自動轉賬直接付款授權書」交回屋h辦事處後,直至去年十月十六日,即提出申請四個多月後,房署才拒絕其申請,卻沒有解釋為何不能在三個月內批出投訴人的申請。
房署允檢討轉賬程序
戴婉瑩批評,房署要用超過三個月的時間,批核自動轉帳申請,明顯是有延誤,而拒絕投訴人同時使用自動轉帳及繳費聆服務,理據亦不充分。她舉例說明,差餉物業估價署的服務承諾是在「接到銀行通知起計七個工作天內」辦妥申請,水務署則在「接到銀行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辦妥,房署的確應該改善辦事效率。
公署建議,房署應該向投訴人書面致歉,考慮容許住戶同時採用繳費聆和自動轉賬交租;檢討辦理自動轉賬的程序,以提高效率,並制定服務承諾,以及採取適當的行動,確保員工在取消住戶的交租安排前,須及時發出通知。
房署同意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結果,並表示會落實有關建議,但對於服務承諾項目,則表示仍在檢討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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