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17] 香港警權較英聯邦國家低
根據特區保安局提供的資料顯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中建議賦予警方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毋須法庭手令進入私人物業並進行搜查,比其他同樣採用普通法的國家及地區,例如英國、加拿大等的有關規定都定得更嚴謹,更難被任何人濫用。在這些國家的法例中,即使在處理入境、海關等較叛國等罪輕微的罪行時,也容許個別警員、海關等執法人員自行決定有關個案是否緊急並即時採取行動。
現行法例 已有成規
同時,在現行的香港法例中,其實已授權執法人員在處理觸犯管有槍械、危險藥物甚至盜版光碟的個案時,已可在毋須法庭手令的情況下入屋;因此,當局建議在處理涉及叛國、顛覆等極嚴重的罪行時,授予警方該等權力,是有必要的。而諮詢文件的建議,同樣比這些原有法例定得更嚴謹。
保安局在提交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的資料文件顯示,諮詢文件中建議授予警方的權力,大致上比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寬鬆。
根據諮詢文件建議,為防止有關權力被濫用,同時要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九條關於私人物業不受侵犯的保障,文件建議給予警方緊急進入、搜查及檢取的緊急權力,只可由警司等高級警務人員行使。在行使該項權力時,他必須合理地相信:有人已經觸犯或正在進行有關罪行;若不採取即時行動,可能會失去對調查該罪行有重要作用的證據及對有關罪行的調查會因而受到嚴重損害。
英加星懷疑即搜屋
資料顯示,例如英國的《官方機密法令》、加拿大的《官方保密法令》及新加坡的《官方機密法令》,只要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即將」或已經干犯有關罪行,而警司認為情況極其緊急的情況下,已經可以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私人物業並進行搜查;和保安局建議中列明「已經觸犯」及「正在進行」有關罪行比較,顯得更為嚴格。
至於加拿大的《海關法令》、《刑事罪行法典》;澳洲的《1914年刑事罪行法令》等則「更進一步」,只要警員或海關關員認為情況嚴重及迫切,而又基於合理理由懷疑需要在沒有搜查手令的授權下行使權力,他們便無須知會上級,直接行使該項權力。
界定緊急規例嚴謹
在界定何謂「緊急個案」上,保安局的建議也比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規定更嚴謹,如英國、加拿大、新加坡等,高級警務人員只要合理地相信「為國家利益設想,必須立刻採取行動」,即可發出手令。
保安局重申,基於部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罪行的特殊性質,現行的一般調查權力,未必足以應付這些罪行。目前香港的部分法例,例如《危險品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火器及彈藥條例》以至處理盜版光碟及其他盜版品的《防止盜用版權條例》等,已經提供了緊急進入及搜查私人物業的權力,讓警方應付緊急的情況,其中部分法例也容許個別警員或執法人員自行決定採取行動。
當局認為類似的緊急權力,在警方調查涉及二十三條的叛國、顛覆及分裂國家等較為嚴重的罪行時,也是同樣重要的。
另外,保安局又指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法律,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一個內地組織,屬於中央就屬於內地司法管轄範圍內的事宜所作的決定,香港特區法院絕對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質疑;而中央政府將有關事宜正式知會特區政府,已是禁制事實的最終證明。【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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