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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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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7] 謝霆鋒輕判公眾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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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霆鋒與父母步出法庭。

 藝人謝霆鋒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公眾嘩然。法律界人士及市民普遍認為,對比同案其他兩名被告,法庭有「輕判」謝霆鋒之嫌。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正等候負責這宗案件的主控官提交報告,研究法庭的判刑理由後,才決定是否要求法庭覆核判刑。公民教育委員會表示,日後找宣傳大使時,會小心選擇,擴闊層面,會考慮形象健康的社會人士。

法律界:對謝判刑太輕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的罪案,與法律的原則相違背,根據過往判例所有的入罪者都會即時入獄,量刑起點是入獄八個月,他舉例說:「一般的小販『頂包』案,五、六十歲的小販也會被判入獄最少一個月」,除非主審法官認為案件是特殊的案例,才會酌情處理被告的刑期。黃氏續說,同案的污點證人成國定,他認罪都要被判入獄四個月,而謝霆鋒是否認控罪,卻只被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四十小時,與同案的其他被告比較,謝霆鋒的判刑太輕。

 法律界人士兼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對比同案其他被告,法庭輕判謝霆鋒,難免令人覺得不公平。另外,簡松年律師稱,他原認為謝霆鋒會被判緩刑,但現在判社會服務令,他亦覺得合理。

 他說,謝霆鋒不是案中的主要人物,處於被動的狀態,加上案件的策劃是成國定一手包辦,謝氏事後才得悉此事。

市民:對同案被告不公平

 市民彭先生表示,謝霆鋒判刑對同案其他被告不公平,同案的成國定需要入獄四個月,而謝霆鋒是案中第一得益者,反而只判社會服務令。他認為,謝霆鋒可在新碟推出時才執行社會服務令,會成為變相宣傳。市民楊小姐則認為,謝霆鋒的判刑合理,她說,謝霆鋒年紀小,應該給他機會重新做人。

曾蔭培:接受對警員判決

 另一方面,警務處處長曾蔭培表示,接受法庭對警員劉志偉的判決,並且強調警員因為從事非法勾當被判刑,是不值得同情的。

3個角色 3種判刑

 謝霆鋒 判以履行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指謝霆鋒年輕,在案中被動,背景及報告良好,監禁十四日等候判刑已是「當頭棒喝」。

 劉志偉 被判囚六個月。裁判官指劉志偉身為公職人員,其所犯事件十分嚴重,但對劉氏及其家人已帶來災難性後果,以量刑起點為八個月,減刑兩個月。

 成國定 被判囚四個月。裁判官指出雖然只有一次頂包,但案情嚴重,鑑於被告及早認罪、無案底及背景報告良好,以量刑起點為八個月,減刑一半。【本報訊】(記者 蔡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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