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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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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9] 73團體聯署支持廿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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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愛詩強調,香港新聞界享有的自由乃亞洲之冠,23條立法不會影響既有的新聞自由。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伍秋雙)由香港島各界聯合會與大公報合辦「方方面面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研討會」,吸引近四百名市民入場。在研討會上,聯合會即時宣讀由七十三個團體聯署簽名支持特區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聲明。出席研討會的嘉賓包括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和鄔維庸。

 梁愛詩主要談及公眾關注的新聞自由的問題。她表示:如果新聞工作者從公務人員取得資料,而這些資料不是受保護、或披露不具損害性,則不牴觸法例。相反,從非法途徑,例如竊取、未經授權取得受保護資料,而又未經授權披露,又造成損害,這便構成犯法。她強調,相比現有法例,諮詢文件建議並無任何新的又不合理的約束。

 梁愛詩重申,特區政府無意藉廿三條的落實拑制異見分子,打壓市民的權利和自由。諮詢文件已經指明《基本法》第三章充分保障人權的規定,而香港所有法例皆不可牴觸《基本法》。文件亦強調港人有發表意見的自由,而且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法律專家指文件建議有違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對於湯家驊指廿三條會令新聞界自我審查,她則認為,「把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看成新聞自由、示威、遊行、集會及結社的自由的喪鐘的駭人言論,並不符合建議內容」。

 譚惠珠則就有部分市民憂慮「河水犯井水」作出解釋。她指出,《基本法》列明有關分裂國家、顛覆中央政府的罪行,特區政府需要補足,故此廿三條是指令性的、授權性的條文,不可不立法。雖然普通法沒有類似的法例,但亦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法例。香港行使普通法,並不會引入與香港不同的內地法制,何來「河水犯井水」?

 她續稱,香港所有通過的法例都必須向中央備案,如果不符合《基本法》則會發還重議,政府向中央諮詢廿三條立法是應該的。至於,在內地被介定為「非法組織」的團體,保安局會根據《基本法》和香港普通法的規定,決定其在港是否屬於非法,根本不會依循內地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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