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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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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29] 孕婦控安老院歧視獲勝訴

 【本報訊】懷胎七月的安老院主管為薪高「跳槽」至南方安老院任主管,惟簽約後南方反悔,取消合約,孕婦入稟平機會控告安老院性別歧視。

 區院法官黃永輝昨判孕婦勝訴,但金額及訟費判決則押後宣判。黃官指南方於平機會介入事件後才聲稱孕婦經驗不足而取消合約,未免過於突然,不予接納。

 黃官又指出,院方在會面時,已得悉原訴人懷孕,但未有多問即予聘用,大抵是因為院長當時未有與他人商討,又遺忘了勞工法例賦予原訴人的十個星期產假。南方曾聲稱主管需幫手替院友申請福利金及搬動傷殘院友,但原訴人既無申請福利金經驗又不宜做粗重工作,院方才因此斷定主管一職不適合她。但黃官認為原訴人有孕必然是她被解約的原因之一,他更指明若見工的是男性,其所受的待遇定有所不同。

 被告人南方安老院於九九年三月以一萬五千元月薪,聘用原訴人袁慧嫻為主管,惟袁剛於早上遞過辭職信後,下午南方安老院即致電通知她因懷孕的緣故公司決定取消合約。

 袁因此失業近半年,需靠透支信用卡及借款渡日,最終決定入稟向南方安老院索償。

 南方安老院其後曾報警反指孕婦虛報履歷企圖騙財,但警方因證供不足未有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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