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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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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2] 惡霸迫少女跳樓囚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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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綽號「炸雞」的黃智偉迫少女跳樓罪成入獄十八年。

 【本報訊】被警員指為危險人物,綽號「炸雞」的廿六歲惡霸黃智偉,曾以「如來神掌」將十三歲中一女友推落樓致跌死。他四年前另一宗揮刀威迫一名十五歲少女跳樓案,昨被高院判監十八年。

法官欲判被告終身監禁

 被告黃智偉,為沙田乙明h的惡霸。由於他兇殘無道,法官阮雲道對判刑多加思考,包括考慮判被告終身監禁,故曾三度將案押後。

 辯方向法官提出,被告最新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未有跡象顯示被告心理及精神長期不穩定,亦未顯示被告出獄後會危害公眾安全,法官因而不應作終身監禁的判決。

少女不死是神的恩典

 法官指本案比一般企圖自殺案件嚴重。被告以菜刀威迫當時十五歲的徐姓少女跳樓,令她爬出窗外,雙手扶著窗框跳下去。法官語重心長地稱:「是神的恩典令少女未有直墮廿二層樓,是神的恩典令她只跌在一層之下的花槽上。」

 法官指出,被告迫徐姓少女跳樓;毆打杜姓友人;剪去倉鼠耳朵和腿部;灌徐氏飲消毒劑及噴殺蟲水時還在笑著等行為,都顯示出被告為人殘忍、殘暴、暴力及惡毒。法官說,為保障公眾安全不受傷害及反映社會對案情的厭惡,以廿七年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依例扣減三分一,判被告入獄十八年。

心理評估被告變態

 辯方透過法援署署長,安排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副教授為被告提供額外醫療報告。心理評估指被告依賴性強,愛在呼朋結黨的環境打滾,當支配者。

 被告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及心理變態傾向,但非精神失常。醫生認為精神或心理治療作用不大;被告出獄後若由感化官跟進、不再吸毒及無機會接觸弱小者,再犯機會不大。

 被告承認在九八年十一月廿三日晚在沙田乙明h一個杜姓友人的廿二樓單位,以狂摑、灌飲藍威寶、殺蟲水噴身、剪倉鼠耳腳及用菜刀等手段威迫徐姓少女跳樓死。

 徐大難不死僅跌在廿一樓花槽。徐因懼怕被告報復,直至九九年五月,十三歲中一少女文秀英墮樓身亡,被告涉案被捕後,徐氏才敢向警方講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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