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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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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6] 政府為二十三條釋疑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鑑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和興趣,特區政府在公眾諮詢期內印製了兩份單張,就部分市民對二十三條諮詢文件的誤解及擔憂作出深入淺出的解釋,希望令市民更清楚了解立法建議。

 第一份單張主要介紹立法建議的背景資料及基本概念,包括就「立法時機」、「立法之必要性」、「立法對市民原來生活並無影響」、「內地法律不會伸延至香港」及「不知者不罪」、「警權是否過大」等市民的憂慮,並作出簡單解釋,希望令市民初步了解立法原意。

 第二份單張則著重介紹立法建議的內容,分別就市民對「七宗罪」的錯誤認知舉例說明,以消除部分市民的誤解。例如部分市民誤以為「與台灣的營商行為,會構成叛國罪中的協助公敵」,單張為擔憂者釋疑指出:「叛國必須涉及勾結國外敵人的行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與台灣的營商行為,跟叛國風馬牛不相及。」

 單張中還就其他不同的擔憂和誤解,作出解釋,市民若想索取單張,可往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中心索取,或者在保安局網頁www.info.go.hk/sb及政府資訊中心網頁www.info.gov.hk下載。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對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持開放態度,並會因應收到的意見而作出檢討。

市民對23條誤解與事實

 誤解:嚴重非法手段會涵蓋工業行動、絕食等行為。

 事實:嚴重非法手段是引用恐怖活動定義,必須是刑事行為,例如嚴重損害財產、嚴重干擾基要服務等。

 誤解:藏有歷史或政見不同的書籍,會干犯煽動刊物罪。

 事實:一般歷史或表達不同政見的刊物都不會成為煽動刊物,而且學術研究和新聞報道都是合理辯解。

 誤解:發出電子郵件或傳真倡議民主制度或提出訴求,但構成嚴重非法手段,構成顛覆罪」

 事實:嚴重非法手段本身必須是刑事行為,一般發出電郵或傳真都不屬刑事罪行。

 誤解:串謀、教唆等罪行,會令傳媒自我審查,減少社會制衡力量。

 事實:教唆和煽動罪均要求教唆者或煽動者有意圖令他人干犯有關罪行,不能與發表意見或批評政策等權利或社會制衡,混為一談。

 誤解:《官方機密條例》中沒有公眾利益抗辯,違反人權。

 事實:涉及犯罪的披露必須具損害性,而非單單引致政府尷尬,如具損害性,則違犯公眾利益。英國有個案裁定沒有提供「公眾利益」作為辯論理由的英國《官方機密法令》等合《歐洲人權公約》。

 誤解:把內地的禁制決定自動引伸至香港,破壞一國兩制。

 事實:內地禁制組織的決定,絕不會自動伸延至本地組織,因為本港的禁制決定,必須根據國際人權標準獨立行使,亦受本港的司法覆核和上訴程序制約。

 誤解:緊急搜查權力會威脅新聞界保護消息來源的責任。

 事實:就新聞材料而言,政府建議的緊急搜查權力並不適用於第二十三條的罪行,新聞自由仍繼續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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