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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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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3] 美英澳加均有隱匿叛國罪

 【本報訊】特區政府針對各界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疑慮「主動出擊」,署理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湯顯明昨日透過新聞處發稿,強調美國、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等國家都有隱匿叛國罪,而澳洲政府最近檢討了他們的叛國法例後,亦決定將該項罪行保留。基於罪行的嚴重性,特區政府認為有需要將隱匿叛國罪保留在立法建議中。

 湯顯明指出,隱匿叛國罪是普通法的罪行,只有當某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犯了叛國罪,卻沒有於合理時間內把所知向適當當局披露,才會干犯此罪。

 有關叛國罪是否應該適用於所有自願留在香港特區的人士的問題,湯顯明解釋稱,很多司法管轄區都認為,只有對國家負效忠義務或受國家保護的人,才可對該國犯叛國罪。判例法指出,效忠國家的義務不一定是取決於某人的國籍。事實上,部分法律改革建議傾向採納叛國罪行應適用於所有享有國家保護的人。

 他續說:「我們贊成採用這項準則,因為無論屬任何國籍的人,只要他受到香港特區和國家的保護,都至少不應參與危害國家重要利益的行為。」

 他又重申,所謂「叛國」是指勾結外敵背叛本身的國家,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差不多每一個國家都有就叛國罪立法,以保障國家安全。其實,「叛國罪」已載列於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中數十年之久。而干犯叛國罪必須涉及勾結外敵,或透過發動戰爭或使用武力,推翻或恐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等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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