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14] 中央特區關係保密現法律規定 放大圖片
葉劉淑儀昨日在立會上談23條立法問題。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昨日指出,《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資料,加入《官方機密條例》的規管範圍內,是根據已確立的適應化的原則來進行,這些建議不會擴大刑事法例的涵蓋範圍。
葉劉淑儀昨日在立法會回應民主黨司徒華的提問時指出,《官方機密條例》規定有四類資料,對其作未經授權披露,可能會構成罪行。這些類別是保安及情報資料、防務資料、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以及關乎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她表示,「國際關係」的定義,包括「關乎聯合王國與香港之間的關係或香港的對外關係的事宜」。在回歸以後,根據已確立的適應化的原則,「聯合王國與香港之間的關係」的釋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因此,關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資料,已在《官方機密條例》中涵蓋。
她表示,由於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稱為「國際關係」並不恰當,政府建議修訂《官方機密條例》,將關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資料,歸納在新的類別,即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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