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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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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1] 中國經濟.廣東農村土地將可入市

 【本報記者陳豪深圳電】十六大後,廣東省政府正在醞釀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作為「農民的資本」的農村集體土地,將允許進入經營範圍,並將逐步限制國家徵地範圍,改革措施已在珠三角地區選點試行。專家認為,土地一級市場外將生成新的農地市場,對相關用地行業影響重大。

將形成農村集體土地市場

 據報道,被確認為建設用地用途的廣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今後其使用權將允許在市場中流轉。這項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改革,將允許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並經批准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其方式可以是出售、轉讓、贈與、交換、作價入股等。

 這意味著,今後在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之外,還將生成一個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專家評價說,這一舉措對於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有著重要的意義,對用地行業的開發和投資更將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

徵地補償標準擬提高統一

 權威人士透露,擬允許進入市場的農村集體土地,必須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途土地,並且已經得到批准,政府將通過土地總體利用規劃與土地年度出讓計劃對供應量進行總量控制。

 據悉,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後,將有利於盤活農村原有的建設用地,從而大大減輕對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的壓力。作為徵地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政府正在考慮制定政策,提高徵地補償標準。其思路之一是對徵用集體建設用地的,由過去的按年產值計算補償金額,改為按當地經濟綜合因素考慮,統一補償標準。

用地企業須安排農民就業

 在安置方面,作為強制性措施,將實行誰用地,誰按比例拿出部分職位優先安排農民就業;對被徵地農民進行再就業培訓;在補償金中提取部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線;確定當地最低補償標準及統一標準等。

 據悉,廣東在準備擴大集體土地經營範圍的同時,還將逐步限制國家徵地範圍。一直以來,凡建設用地涉及農村土地的,都必須先由國家徵用並轉為國有性質後再由政府出讓。但一般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則將可由使用人與農村集體組織洽談,其新受讓的土地所有權照樣保持集體性質不變,國家視其不同用途按章徵稅。

 據了解,在此之前,廣東已在深圳等珠江三角洲地區選點試行有關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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