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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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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6] 挑戰公安法 梁國雄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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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不滿裁決,在法庭外示威。

 政府在回歸後首次引用經修訂的公安條例中有關遊行集會須事先通知之條文,檢控違法示威人士。「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及兩名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昨日被裁定舉行非法集會罪名成立,判守行為三個月。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公安條例》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沒有窒礙市民發表言論的自由。裁判官又相信,今次判決不會影響三人日後示威的權利。

 【本報訊】(記者 王燕平)「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及兩名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昨日被裁判法院裁定未經通知舉行集會罪名成立,被判各自簽保五百元和守行為三個月。據了解,這是香港回歸後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檢控舉行未經申請集會的人士。三名被告今年二月十日聯同幾十人在中環遮打花園遊行,聲援被判入獄社工梁俊威,五月初被警方以公安條例中「舉行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遊行」罪名,上門把三人拘捕。

首次引用公安法檢控

 裁判官李瀚良在判案時指出,法例規定超過三十人的遊行要先通知警方,只是有限度的限制,不是全面管制遊行,符合民主社會的要求。他說,回歸後共有萬多宗遊行集會,只有極少數申請(十八宗)遭到反對,顯示當局沒有針對個人或團體。

 裁判官還指出,法例規定,遊行組織者只須通知警方遊行人數、路線及日期,沒有證據顯示警方藉此審查遊行的訴求內容。

 他說,七天前通知可確保警方因應遊行人數而部署維持秩序的人手,減低遊行對公眾的影響,並沒有窒礙遊行集會的自由。

 裁判官更強調,公安條例是經過立法會長時間辯論而訂立,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法庭若非有充分理據不應隨意取代立法會的看法,否則會惹來各界非議。

 不過他指出,這是政治性案件,應否交予法庭審理是一個疑問,但為了維護法庭尊嚴和公眾利益,故依法處理。

三被告判守行為三個月

 裁判官說,有充分證據證明,三名被告當天負責組織或協助組織遊行、召集示威人士、帶領叫口號或遞交請願信,因此裁定三人罪名成立;但鑑於當天遊行和平進行,各人也沒有暴力行為或暴力意圖,加上這是首宗同類案件,故判三名被告各自簽保五百元及守行為三個月。他說,這個判決已經很寬鬆。

 有「長毛」之稱的梁國雄在判後稱不會上訴,因「這種政治事件在法庭無法解決」。而馮家強及盧偉明則表示,會申請法援進行上訴。

裁判官判決要點

 ■判三位被告守行為三個月,判刑已很寬鬆。

 ■《公安條例》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

 ■法例規定,遊行超過三十人要先通知警方,是有限度的限制,不是全面管制遊行,符合民主社會的要求。

 ■回歸後萬多宗遊行集會,只有極少數申請遭到反對,顯示當局沒有針對個人或者團體。

 ■沒有證據顯示,警方用示威者提供的遊行人數、目的等資料,去進行審查。

 ■總裁判官認為,法例沒有窒礙市民發表言論的自由。

 ■這是一宗政治性案件,應否交予法庭審理是一個疑問。

現行《公安條例》要點

 公眾遊行:組織公眾遊行人士須於七日前書面通知警方,警方如沒有意見,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如警方在遊行四十八小時前不發通知書,遊行亦可舉行。

 公眾集會:組織公眾集會須於七日前書面通知警方,但不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

 豁免機制:不超過三十人的公眾遊行和不超過五十人的公眾集會可豁免事前以書面通知。

 上訴機制:警方可以基於「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公眾秩序」和「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反對遊行和集會。如果公眾不滿,可以向由退休法官任主席的上訴委員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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