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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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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6] 試談香港電力開放利弊

■呂南 香港電燈工會顧問

 近來社會吹起一股市場開放競爭之風,開放電力市場予投資者競爭,打破電力壟斷。相信其要旨目的:(一)開放電力市場、實行競爭經營,冀可降低電價,予市民有廉價用電;(二)提升香港開放城市知名度。但必須明確開放電力理據,讓市民有充分認識理解。開放什麼?怎樣開放?開放利弊。必須要有深層次認識、探討和結論論證。

 (一)把電力經營權全面開放,予投資者競投,實行多家經營;

 (二)向香港境外引進電力競爭;

 (三)把現有電力公司設備、規限開放予投資者租賃經營,實行多家競爭;

 (四)把現行保障,規限電力投資法定利潤百分之十三點五撤銷,改為自由浮動競爭。

 香港電力投資龐大,歷史悠久,建立起一整套現代化發電、輸電系統和優質服務企業。

開放電力市場影響大

 假若全面開放,予投資者開拓業務競爭,勢必要進行大規模建設,翻轉全城街道,進行敷設電纜,這就引來灰塵滾滾、噪音、污染,加劇環保惡化,影響現實生活。而新投資者在進行競爭,需投放下龐大資金和有個予人信賴成熟技術服務力量和隊伍,而這非即時或短期所能實現生效的。其所冒投資風險不輕,亦非短期能獲回報的,如果沒有利潤及電價保障,有多少投資家願冒如此風險呢?

 假若向香港境外引入電力,本地電力失去自主權、主動權,發生大停電事故有鞭長莫及之疑?如果引入本港發電廠,是廢棄還是保留?保留則需要付出保養費價值,廢棄時一旦發生大停電,失去後備電力就會出現很嚴重後果。即使引入,而輸電方面又怎樣安排呢?是租賃本港電力公司設備,還是另行敷設電網呢?另行敷設電網,其資本不鮮,而同樣影響環保、現實生活問題。同時對原有發電廠又如何處理呢?其處理經費由誰承擔呢?

 假若把現有電力公司整套裝備設施,規限開放予投資者租賃經營,實行多家競爭,冀能通過競爭降低電價,市民可享廉價用電或提供更佳服務水平。提升香港自由經濟、開放城市知名度。但電力不同於商業一般貨物買賣運作。輸電網絡敷設於街道地下,分配輸進大廈,再分配輸送入樓層供電用戶。現有港燈供電方式,採用兩個區域變電站交叉互送電源供電程式。若果由多家投資者租賃經營,相信其計算經營成本可能更昂貴?且很複雜。若果發生停電,保證供電責任、搶修檢修維修責任,誰家負責,必須有明確界定,否則有糾纏不清責任,導致用戶無電使用蒙受損失。若果採用硬性規限原電力公司,必須開放租賃其他投資者競爭經營,這是否有損香港自由經商城市知名度呢?

開放概念必須清晰

 若果把現行保障規限電力公司投資利潤百分之十三點五利潤率撤銷,改為自由浮動,以期投資者通過競爭降低電價,市民有機會獲廉價用電和更優質服務條件。解除利潤保障規限,電價可能降低,也可能提高,要看市場供求。若果電價過低,投資者經營虧蝕或盈利不符理想,必然採用提升電價或削低成本兩種措施。削低成本必然減少設備器材更新,造成設備老化,降低保證供電維修搶修等服務質素,以至削減人力裁員等等。如一些公共事業公司事例,損害員工生存利益,導致員工為保障自身生存權利爭拗抗爭,激化勞資矛盾,影響供電服務質素,以至社會穩定因素。解除利潤保障後電價高低不受規限,經營者有權提升,屆時可能會要用貴電。這一潛在因素是存在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對開放香港電力市場的意見:(一)必須充分關注開放對社會穩定發展利益效應;(二)關注原電力公司經營權利利益;(三)必須充分關注原電力公司員工勞動生存權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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