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24] 民辦教育法草案再提審議
【據新華社北京廿三日電】(記者 倪四義 常愛玲)備受關注的民辦教育法草案23日第四次提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草案四次審議稿提出:民辦教育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
草案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要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
有關民辦教育出資人是否可以取得合理回報,一直是立法爭論的焦點。在此問題上的分歧也直接導致了該草案在十月份第三次提請審議時未能被付諸表決。
考慮到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與不取得任何回報的公辦、民辦學校在享受稅收、用地等優惠政策上要有一定的區別,草案四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以及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和用地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此外,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中規定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民辦教育事業」,草案四次審議稿也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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