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28] 卡拉OK場所條例下月生效
【本報訊】(記者 韓笑)為確保安全,保安局從下月八日起,實施新的《卡拉OK場所條例》及有關規例。發言人表示,除了條例訂明的某些情況可獲豁免外,所有卡拉OK場所必須申領許可證或牌照,方可經營。現時的經營者共有兩年時間獲取許可證或牌照,否則將被終止經營。
新條例包括《卡拉OK場所(發牌)規例》和《卡拉OK場所(費用)規例》。發言人表示,從下月八日起,現時經營者有十二個月過渡期去符合規例的要求及申請許可證或牌照,若在過渡期內所提交的申請遭發牌當局拒絕,這些經營者仍有十二個月的寬限期,但期滿後便須終止經營。
此外,在領有牌照的食肆經營卡拉OK場所,應向食物環境衛生署申請許可證;在領有牌照的酒店、賓館及會所經營卡拉OK場所,必須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請許可證;在上述處所以外的其他地方經營卡拉OK場所,亦應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請。
民政事務總署及食物環境衛生署會發出指南以載列詳盡的資料,包括申請許可證/牌照、豁免及過渡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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