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03] 否定主權等於否定人權
■劉楠來
在西方國家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國家主權已經成為在世界範圍內實現人權道路上的一個障礙,為了促進和保護人權,必須限制和取消主權。甚至有人主張把各國政府撇在一邊,由「世界議會」通過立法,由「世界政府」保護人權。
這是一種將人權與主權對立起來的觀點。基於這種觀點,有些國家的決策者往往在保護人權的名義下,對它們認為侵犯人權的國家任意進行干涉,甚至採取制裁或武裝入侵的行動,根本不顧對方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其結果往往是,人權不僅沒有得到促進,正常的國際秩序和世界和平卻遭到了破壞,人權遭到了更加嚴重的踐踏。
在當代的國際人權保護制度中,人權與主權是並存的,而且都擁有應有的地位,共同地為著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國際秩序,為增進人權的正義事業發揮著積極作用。
人權,通常主要是指國際法和國內法規定的,個人為維護其尊嚴所必要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個人的這些權利和自由有賴於他們所屬國家的承認和尊重,需要國家利用其掌握的資源去逐步實現。當這些權利和自由遭到侵犯時,需要國家採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加以保護。當這些人權尤其是人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遭到外來侵犯或威脅時,還需要國家團聚全國人民的力量加以保衛。很明顯,如果沒有以享有主權為其本質屬性的國家,無論在國內或是國際上,個人的人權都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
人權也指由個人組成的人民為其主體的集體人權,如自決權、發展權等。從集體人權看人權與主權的關係,二者之間的同一性和統一性更為明顯。在一定意義上說,集體人權與國家主權是同義詞。眾所周知,自決權是一國人民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謀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在對外關係上,自決權意味著一國人民不受任何外國影響,獨立處理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問題的權利,與國家主權的對外含義——獨立權是一樣的。發展權是指個人和各國人民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以便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均能獲得充分實現的權利,包括對他們的所有自然資源和財富行使不可剝奪的完全主權的權利。簡言之,發展權就是一國行使主權,謀求發展的權利。沒有主權,也就沒有發展權。可見,人權的實現與國家主權的存在是緊密相關的。否定主權就等於否定了人權。
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看人權與主權的關係,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是按照人民主權學說構築其政治法律體制的。根據這一學說,國家的一切權利和權力來自於人民和屬於人民,即所謂主權在民。人民直接地或者通過選舉產生代表間接地治理國家,行使包括主權在內的國家一切權利和權力。對於這些國家,以國家為其主體的國家主權,實質上是以一國的全體人民為其主體的集體人權,是組成這一國家的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這就是說,主權是以人權為本的,沒有人權也就沒有主權,不講人權,主權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失去了存在的根據。
還有一種理論認為,由於聯合國憲章規定了尊重人權的宗旨和原則,人權就不再是國內管轄事項,而成為國際社會合法關注的事項了。因此,當一國國內發生人權問題時,其他國家可以置該國的主權於不顧而進行干涉。
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理論。誠然,由於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人權已不再純屬國內管轄事項,而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事項了。但問題是,人權是否已不再是國內管轄事項?是否能認為,凡是國際社會關注的事項都不再是國內管轄事項?其法律根據何在?
人權問題曾經純屬國內管轄事項,只是在二次大戰結束以後,它才大規模地進入了國際法領域。然而,在今天,國際人權法在總體上仍是把人權作為本質上屬於國內管轄事項對待的,對它適用不干涉內政原則。我們在聯合國通過的許多國際人權文書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這一點。例如,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只有在有關國家自願將其對於人權事務的管轄權讓予人權委員會的情況下,一締約國才能向該委員會提出對另一締約國的指控,而該委員會也才能接受和審議這一指控。這一規定,基於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和人權本質上屬於國內管轄事項的假設,排除了一國在人權問題上任意地將另一國置於被告地位的可能性和合法性;表明了締約國如何履行國際人權條約義務,如何執行國際人權標準,乃是該國的內政,其他國家不得任意地進行干涉。
在討論人權與主權的關係問題時,我們不能不考慮到當今國際政治的現實,即:大國與小國,強國與弱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事實上是處於不平等地位的。有力量借口人權問題對另一國國內事務進行干涉並將這一干涉付諸行動,只有大國、強國和發達國家;而小國、弱國和發展中國家不僅沒有可能去干涉比它強大的國家的人權事務,對於後者的非法干涉都無法抗拒。在這現實面前,干涉只能是大國和強國的特權,是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這是為什麼中國以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原則上反對借口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的基本道理。
廣大發展中國家所以堅決反對借口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還有一個重要原因。這些國家有著長期遭受外國統治、主權被任意踐踏的悲慘歷史。它們深深懂得主權與獨立的彌足珍貴。一個國家一旦喪失主權和獨立,它的人民的人權也就不可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障。
西方一些國家經歷了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不相同的歷史。它們在很長的時間內,一方面,強調和堅持本國的主權和獨立,一方面將一些弱小民族和國家置於自己的統治下,而根本不顧這些民族和國家的主權和獨立。今天,它們仍然不習慣於以平等的態度對待發展中國家,總是有意無意地執行試圖影響和控制後者發展進程的政策。那種不尊重他國主權,主張在人權問題上可以干涉別國內政的觀點就是這一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政策違背了國際社會公認的國家主權原則,也違背了各國人民有權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和發展道路的人權原則,無論對於維持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國際秩序,或是對於促進人權的尊重這一崇高目標的實現,都是極其有害的。(原載《紫荊》雜誌2003年1月號,本報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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