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陳之川北京新聞中心三日電】《外國籍罪犯會見通訊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按照該規定,外國籍罪犯經批准可以與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員,親屬或者監護人會見、通訊。
《規定》明確了外國籍罪犯的通訊要求,監獄對外國籍罪犯與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員的往來信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對正常的往來信件應及時轉交。經監獄批准,外國籍罪犯可以與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員或者親屬、監護人撥打電話,通話費用由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