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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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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04] 新聞專題.余古筆墨官司咬文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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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數年前到希臘、中東及南亞等地考察。圖為余秋雨與一名伊朗女子合照。

本報記者 張小焱

 中國著名作家余秋雨狀告武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古遠清教授侵犯名譽權案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在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秘密開庭。控辯雙方唇槍舌劍辯論的內容,猶如一場語文常識的考試……

 在海內外沸沸揚揚炒了半年的余秋雨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古遠清教授侵犯名譽權案,因古遠清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此案由武漢法院審理未能批准,這樣便延誤了原定去年8月27日的開庭時間。

 到了去年9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余古官司案舉行了一次預備庭。雙方交換了證據,其中古遠清的證據多達40餘件,而余秋雨的證據只有古遠清惹禍的在北京《文藝報》、《魯迅研究月刊》及天津《文學自由談》、廣西《南方文壇》發表的四篇文章,此外還有6萬元的律師費發票。富於戲劇性的是:當年推薦余秋雨加入「文革」期間上海市委寫作組胡錫濤所寫的回憶錄《余秋雨要不要懺悔?——文革中的余秋雨及上海寫作組真相揭秘》,雙方均把此文當作自己的證據。原來此文前後自相矛盾,原、被告雙方均利用此文有利於自己的一面作辯護。

 預備庭開完以後,余秋雨突然向法院告假兩個月,理由是要出國訪問。他請假完後,古遠清接著向法院請假半個月,理由是他的律師要參加博士論文答辯。

是打官司還是考語文常識?

 去年12月20日,此案正式在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秘密開庭:不許記者進入,也不許別人旁聽。據悉,雙方舉證後,接著是法庭調查,然後是法庭辯論,前後持續3個半小時。據了解,雙方唇槍舌劍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語文常識的辯論。

 余秋雨發言時,頭一句話就說:「古遠清研究了我十多年,居然現在才第一次見面,他研究的是另外一個余秋雨。」古遠清說:「要求研究者一定要與研究對象見面,這是違反文學常識的。難道研究李白的人,都要和李白見面嗎?」法官說:「你們談的與本案無關,不要再說了。」

 由於余秋雨起訴古遠清時,認為古遠清在《論余秋雨現在還不能「懺悔」》一文中所使用的「狡猾」一詞,構成了整個侵權事件中「最嚴重的焦點」。從網上可以看到:古遠清辯稱,他使用的「狡猾」一詞加了雙引號,他用標點符號用法作證據說明在該文的具體語境下,雙引號是表示否定,即「狡猾」一詞是貶詞褒用含有狡黠、智慧的意思,而余秋雨律師認為,「狡猾」一詞不管加引號還是不加引號,都構成了對余秋雨誹謗,因它不單純是一個形容詞。雙方還就古遠清文章提到的余秋雨「執筆」寫了《評斯坦尼拉夫斯基「體系」》一事進行辯論。余秋雨認為:古遠清強調自己「執筆」寫作,是指他單獨寫出此文,古遠清認為:自己從未認為「執筆」是一個人行為,它還隱含有他人參與的意思,況且他從沒有講過「體系」一文係余秋雨一人所寫。

 辯論更激烈的還有余秋雨所講的「人命案件」是否屬斷章取義的問題。余秋雨認為:古遠清所說的「余秋雨與江青直接佈置的大批判文章《評斯坦尼拉夫斯基「體系」》的發表給孫維世帶來的致命打擊」,這是將余秋雨看作是周恩來的養女、戲曲藝術家孫維世之死的「加害人」。

 古遠清認為:這是斷章取義,危言聳聽。因為這句話的主語是文章而不是指人,說原告是「加害人」是否暗換了文章的主語?另方面,原文中還有「這篇文章造成的惡果『小余』一個人負不起,他只是奉命參與討論執筆並非是最後的定稿人」,這哪裡是把孫維世之死栽贓給原告,而簡直是在為余秋雨開脫呢。

雙方調解有條件

 鑒於余古之爭大部分涉及到學術問題,故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非常謹慎不急於宣判。辯論結束後,法官問余秋雨律師同不同意調解?律師答:「只要古遠清承認誹謗余秋雨,就同意調解。」法官再問古遠清律師同不同意調解?該律師針鋒相對地回答:「只要余秋雨不認為古遠清是誹謗,就同意調解。」法官說:「既然你們都同意調解,只是前提不同,那由我們來做工作吧。」

 據權威人士分析,下一輪開庭可能是以調解為主要內容。這也難怪,一位是在海內外知名度甚高的文化名人,一位是在台港澳及東南亞享有盛譽的學者,何必為筆墨官司對簿公堂?還是調解對雙方更有利,不然就可能兩敗俱傷。海外文化人均如是說。(武漢三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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