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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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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07] 齊人兩妻爭產化水

 【本報訊】一名先後於內地及本港娶妻的鄧姓男子,死後遺下當時本值一千一百萬元的兩個物業,但兩妻在處理遺產得不到妥協,齊人死後十一年一直都為正室名份爭執,以本身所生子女才有權分身家,令遺產無法執行處理,兩個物業單位的價值更下跌至五百萬元,如加上拖欠遺產稅及累積利息近三百萬元,訴訟雙方就算願意妥協平分,也僅能分得一百萬元左右。

 高等法院昨日審訊這宗糾纏達十一年的遺產處理案,聲稱早於一九三一年在東莞嫁給死者鄧忍的首原訴人羅好,亦已於去年病逝,其子鄧旭輝代表亡母追討遺產。而四二年三月在香港與鄧忍結婚的朱艷芬及其六名子女為案中與訟人,則指羅好只曾與鄧氏於內地同居,並無合法結婚。

 原訴代表大律師昨傳召羅好八十三歲的妹妹羅轉娣作供,確認當時十三歲的姊姊以大紅花轎嫁給鄧忍,並產下鄧旭輝。原訴擬傳召現居英國的民國法律專家以視像會議作供,以證明根據當時律例羅好與鄧忍為合法婚姻,而鄧四二年與朱氏的婚姻則無效。

 原訴指羅好四五年帶兒子來港定居後,發現丈夫與朱婦已組另一個家庭。兩個家庭曾同住約三年,羅好因不堪虐待離家,但從未與丈夫辦離婚;原訴指鄧忍曾叫朱向羅好斟茶,確認朱是妾侍、羅為正室,但羅好拒絕接茶;與訟亦否認有此事。據稱,鄧忍生前先後從事牙刷及裁縫業,於九二年六月病逝。聆訴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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