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11] 孌童神父申請停審被拒 放大圖片
前神父被控性侵犯案,法官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申請。圖為被告劉嘉兒(戴帽者)及代表律師鍾偉強(後)步出法庭。(陸智豪攝)
【本報訊】(記者 陸智豪)前神父被控非禮及企圖雞姦男童案件昨日續審,區域法院法官潘敏琪拒絕辯方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她批評案件發生至被告被捕事隔十一年,其間投訴人曾三度報警,但警方直到去年才採取行動拘捕是有問題;另外又強調,雖然部分關鍵證人已逝世,被告與教會的會面聲帶等證物亦告銷毀,但被告仍有機會接受公平審訊。法官強調,基於控罪性質嚴重,公眾利益大於被告利益,決定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申請。案件下周一續審。
性質嚴重 有違公德
法官指出,案件在九一至九二年發生後,投訴人曾於九二年向母親投訴,並分別於九四年、九九年及去年三度報警,但警方於頭兩次並未採取行動「未能令人滿意」,延誤並非投訴人所致,法庭不宜以終止聆訊懲戒(discipline)警方。而對於辯方援引《人權法案》,指被告有不被「無故稽延(undue delay)」的權利。法官指出,所謂「無故」應作「不公正、不合理」解,但一般性侵犯案件中,有一段時期的延遲是可以理解,亦是相當普遍的現象。
被告仍可接受公平審訊
法官又指,辯方所引的《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相關規定,保障的人士應分別為「被合法拘捕」及「審判被控刑事罪」者,而案中被告去年五月才被警方拘捕,依此有關條文對本案並不適用。另一方面,雖然案發時為被告的上司聖若瑟堂主任司鐸陳達明神父,以及前教區主教胡振中現均已逝世,而包括警方調查檔案及教會與被告會面紀錄等證物亦告銷毀,但法庭仍可傳召曾與被告會面的趙必成神父作供,並由法庭決定證人供詞是否可信,故被告仍有機會接受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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