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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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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13] 論壇.對「尊重分裂運動正當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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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所有的主權國家都堅決反對分裂國家的行為。十九世紀六十年代美國內部的南北戰爭,正是由南部七州分裂美利堅合眾國而點燃導火索的。圖為描繪南北戰爭情景的圖畫。

——評香港大律師公會回應23條立法建議書

■陳 珩

 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提交回應意見,並以系列文章方式在傳媒連載,作者把「民族自決權」等同「分裂國家」,從而否定二十三條立法將分裂國家行為立法定罪,這是明顯的欺騙與誤導……

這 份有意公之於眾的回應意見書,公然指責「政府不尊重分裂運動的正當性」,指責諮詢文件「沒有最低限度的確認一個推動分裂國家的運動有可能是一個民族正當地行使民族自決權,並因而構成一個正當的政治訴求」,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國際責任保證其境內人民的民族自決權」,認為應將與分裂國家有關的「抗拒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刪除,否定二十三條立法將分裂國家行為立法定罪。作者的有關意見,令人驚訝。

民族自決權不等於分裂國家

 作者「提醒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族自決權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第一個確立保護的權利。人民透過行使此權利,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及自由地追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這就是作者為分裂國家張目的主要「依據」。

 但是,需要真正提醒作者的是,把「民族自決權」等同分裂國家,完全是招搖撞騙,其對公眾最大的欺騙性,在於罔顧專業道德和操守,以法律專業團體的名義發佈極其錯誤的意見,實有必要加以揭露和澄清。

 必須提醒作者,一九六六年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是在二次世界大戰德、意、日法西斯被打敗,反帝、反殖民鬥爭風起雲湧,民族解放、國家獨立運動方興未艾的國際大環境下產生的。西方列強不得不承認被壓迫民族和被壓迫人民謀求解放和發展的自決權利。聯合國大會在一九六零年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中已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

 但是,聯合國上述宣言和兩個《人權公約》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其所規定之「權」,應指殖民地人民、被壓迫民族和國際社會其他成員在非殖民化過程中的「民族獨立權」,不包括更不等於一國之內部分地區、部分人要從母國分離出去的「民族分離權」。迄今為止,所有包含「民族自決權」規定的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都不存在「民族分離權」的問題;而且,一九六零年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一九七零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還為防止「民族自決權」被濫用作了專條規定。前者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後者規定:「民族自決權」原則,「不得解釋為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局部或全部破壞或損害在行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及自決權原則並因之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

「國家分裂」與聯合國宗旨相違背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以上事實和國際法常識,作為法律專業團體的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作者不可能不知道。聯合國上述宣言和兩個《人權公約》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是有其歷史背景下的特定適用範圍和原則的,即只適用於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地區以及那些被其他民族國家兼併的原本就是獨立的民族或國家。國際法不籠統承認「分離權」即作者所謂的「分裂運動的正當性」,根本原因是「國家分裂」與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尊重國家主權的宗旨和目的相違背,與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相對立。作為國際法主要制定者的世界各國,不可能制定允許「國家分裂的正當性」的國際法,因為主權國家不可能允許屬於其一部分的人口和領土分裂出去,這樣世界上會出現成千上萬計的國家,流血衝突和戰爭也會成倍增加。可見,作者藉法律專業團體名義發佈錯誤意見,居心叵測。

新中國沒有民族自決權問題

 中華民族作為一個有著密切內在聯繫的統一整體,是在歷史的長河中逐漸形成的,並在中國各民族共同發展中不斷鞏固、發展、壯大。中華民族是由五十六個民族長期融合在一起的偉大的民族,幾千年來共同組成了一個統一的國家。儘管近代以來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受到帝國主義的侵略壓迫,但是,為了實現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中國人民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於一九四九年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選擇了自己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和國家發展路向,以民族區域自治的方式恰當地處理了多民族國家的民族平等和國家統一問題,為世界各國樹立了一個相當成功的範例。

 中國人民通過流血犧牲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現人民意志的中國憲法第四條、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規定我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憲法和港澳《基本法》均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和香港、澳門特區以及台灣地區,都是我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作者如果承認《基本法》,就應該承認,香港公民必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的規定,不可以支持分裂國家的行為。

世界上的主權國都反對分裂國家

 作為主權國家,中國反對分裂國家的堅定立場,與世界各個主權國家是一致的。例如,作為世界範圍內非殖民化運動的先驅,美國是在推翻英國殖民統治的鬥爭中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終於以聯邦制的方式實現國家的統一。獨立建國後,作為西方國家的「民主典範」,美國在鞏固和發展本國的歷程中,卻一直毫不含糊地排斥和反對本國內部的「民族自決」或「民主自決」,特別是在國家領土問題上按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國會有權調整州際關係中關於管轄區域的爭執,但不可以變更領土的國家歸屬;美國可以增加新領土,但不容許以任何方式喪失美國現有領土。十九世紀美國內部的南北戰爭,正是由南部七州分裂美利堅合眾國而點燃導火索的。林肯總統在南北戰爭中領導美國人民浴血奮戰,不惜流血犧牲維護了國家統一。林肯著名的「裂屋」演說,反對分裂使「房子倒塌」、使「聯邦解體」,在美國歷史上留下了永不消逝的維護國家統一之音。

 可見,反對國家分裂,反對主權國家境內的所謂「民族分離權」是世界上所有主權國家的通例。作者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國際責任保證其境內人民的民族自決權」,不僅是無中生有,而且是向中國人民通過流血犧牲實現的真正的民族自決權的挑釁,是公然向國家主權挑戰,是明目張膽與「台獨」勢力一唱一和的危險表演。

與「台獨」勢力一唱一和

 作者公然為分裂國家張目,要求特區和中央政府尊重分裂運動的所謂「正當性」,要求將與分裂國家有關的「抗拒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刪除,企圖使基本法二十三條不能正確立法,使國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其論調,與「台獨」勢力的分裂論調如出一轍,彼此呼應。這不得不令人質疑作者是否想借此搞「港獨」而分裂國家。

 「台獨」勢力在台灣島內提出「兩國論」、「一邊一國論」、「住民自決論」、「台灣前途公投論」等分裂謬論,雖然「台獨」勢力反覆聲稱通過「公民投票」、「住民自決」,可走上台灣的「自由之路」、「民主之路」,但實際上為分裂國家而搞「公投」和「住民自決」,不是法治國家的正常行為,而是一國之內分裂勢力對抗國家主體的極端行為,往往走上「暴力之路」、「戰爭之路」。「台獨」勢力煽動「公投」和「自決」,正如島內輿論指出,「這是將二千三百萬人民與『台獨』的火藥庫綁在一起」。去年八月三日,陳水扁鼓吹兩岸「一邊一國論」、「台灣前途公投論」的講話一發表,台北股市應聲重跌,總市值跌掉五七四三億元台幣,股民每人跌去八萬元台幣。廣大投資人強烈要求無聊政客「閉嘴禁聲,不要再無端生事了」。「台獨」勢力公然煽動「公投」和「自決」,給兩岸關係設置了新的障礙,給台灣社會帶來了新的動蕩,也給國際社會製造了新的麻煩,受到海內外中華兒女和國際輿論的普遍譴責。

 作者步「台獨」勢力後塵,公然在香港為分裂國家張目,令人質疑這並非巧合。作者鼓吹「國家分裂的正當性」,把戰後殖民地和其他外國統治或佔領的地區人民的「民族自決權」,套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這種張冠李戴的手法,與「台獨」勢力把同屬戰後殖民地和其他外國統治或佔領的地區人民的「民族自決權」,套用於企圖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住民自決」,何其相似乃爾!這種危險的分裂謬論,無論對台灣或香港的根本福祉,都是極大的危害。

鼓吹分裂國家不得人心

 在中英談判期間,英方先堅持三個不平等條約仍然有效論,後又提出主權換治權論。針對英方的言論,鄧小平指出「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英方不得不確認不再堅持英國管治,也不謀求任何形式的共管,並理解中國的計劃是建立在一九九七年後整個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應該歸還中國這一前提的基礎上。提起這段歷史,是因為作者藉回應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撰文鼓吹「分裂運動的正當性」,公然要求將與分裂國家有關的「抗拒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刪除,無視《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寫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這種危險而狂妄的要求,不論作者的動機如何,其表達的意思是徹底否定《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公然要求祖國對香港放棄行使主權,是要讓原宗主國拿到當年在談判桌上拿不到的東西。

 香港大律師公會這份公開在傳媒發表的回應意見書,作者顯然在進行公然的挑釁,不僅公然向國家主權挑戰,而且明目張膽與「台獨」勢力進行一唱一和的危險表演。我們希望,這份公開在傳媒發表的意見書,絕非香港大律師公會全體會員的意見,而只是部分策劃者和執筆者的意見。這份回應意見書,對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專業信譽,對香港的整體利益和國家安全,都具有危害性,必須予以揭露和澄清。香港回歸已經五年半,港人的民族感情和國家意識不斷增強,作者卻公然鼓吹分裂國家,是不得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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