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28] 文匯社評:限制領綜援資格的情與理
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昨日表示,在全面檢討綜援的範疇中,包括檢討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的居港年期限制。立法會中的主要政黨難得地表示認同,申請綜援的人必須居港三年或更長的時間,但社會上對此也有反對的聲音。
任何社會福利的調整都難免有爭議。其癥結就在於社會福利問題中往往包含著人情和道理的矛盾。從人之常情的角度看,任何有困難的人,都應該得到社會福利的照顧;但從道理上講,社會的負擔能力又是有限的,對享受社會福利的範圍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收緊申請綜援的居港年限,也面臨這種情與理的矛盾。
綜援作為一種社會福利,必然面臨兩方面的限制:一是政府負擔能力的限制;二是享受人資格的限制。特區政府現在面臨龐大的財政赤字壓力,無法承受不斷攀升的福利開支。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即使是像美國這樣實行高福利制度的國家,也明確規定新移民在美國居住了五年,而且納過稅,才有資格申請福利補助。他們的理由是,新移民沒有交過稅,對社會沒有貢獻,如果也給予補助,對納稅人不公平。美國還要求擔保人承諾負責被申請移民(包括家庭團聚)的人來美後五年內的生活費用,才考慮批准或不批准被申請人移民來美。本港現行法例規定新來港人士住滿一年可申領綜援,而社署又能運用酌情權批准未住滿一年的新來港人士,獲即時發放綜援。香港目前有四十四萬人領取綜援,其中七萬個是新移民,約佔整體綜援數目的一成六,每年支出高達二十多億元之巨。
顯然,香港考慮規定申請綜援的人必須居港三年或更長的時間,既有道理,也有迫切性。當然,政府對於確有困難的新來港人士也不能「見死不救」,也要給予臨時性的救濟。但這只是「救急」,而不是像發放綜援那樣「救窮」。收緊申請綜援居港年限的做法,可以傳達一個明確的信息:任何人移民來港,都必須有能力或有條件負擔在香港的生活,否則,就要考慮是否移民來港;即使已經來港,也可以考慮返回內地生活。這對於減輕本港的社會福利負擔有直接的幫助,對香港的納稅人也是一種公平安排。
不少市民對於新移民一來港就可以申領綜援,一直很有意見。政府去年初就已透露研究收緊申領綜援的居港年期,但礙於政治的阻力,而且財赤的壓力也沒有現在這樣處於危機狀態,有關的想法就「束之高閣」。現在,政府重提此事,而立法會內的主要政黨也都表示支持,反映各方面都能務實看待這個棘手的問題。
社會福利中的人情與道理,往往是兩難的選擇。只有採取理性和務實的態度,才能在這個情與理的矛盾中找到平衡點。事實上,香港的低稅制無力支撐高福利制度。在香港現行的社會福利制度中,有不少類似「一來港就可以領綜援」的不合理現象。龐大的財赤壓力凸顯了香港社會福利制度中這種「情與理」的矛盾衝突。政府和社會各界都應該以理性務實的態度,藉此機會,全面檢討並建立一套符合香港低稅制的社會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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