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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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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31] 女童車禍損智商獲賠200萬

 【本報訊】一名於九九年遭車傷的高智商女童,事後因智力受損,入稟法院索償。昨日獲高院法官頒令獲小巴公司及肇事司機合共賠償二百多萬元。

 這宗交通意外事故是於九九年三月間發生,當年十二歲女童朱蔓婷(譯音)在荃灣國瑞路被一輛小巴撞倒,女童頭骨、臂骨及脊骨碎裂,胸部腦部均出血及腫脹。留醫近三個月出院後,發現其思想及記憶力受損,每日持續頭痛暈眩一兩小時,甚至失去平衡力與方向感。女童亦變得易怒,情緒不受控制,會於課堂上高歌。她與同學及家人關係轉壞,在校變成被挖苦訕笑的對象。面對沉重壓力,女童每日不自制地吃六七碗飯排解鬱結,終變成癡肥。

 原訴一方指出,意外前,女童智商達一百一十九,小學成績一向名列前茅,畢業後考入甲級英文中學,有志於長大後考取醫學院。以她成績,即使進不成醫學院亦起碼能完成大學課程,月薪可望達三萬五。事發後,記憶力受影響,成績下滑至班中底線,中二被勒令留級,翌年更被校方建議轉往要求較低的丙級中學。女童自尊心受創,又遭同學欺凌,暴食令體重增至二百多磅。

 原訴並指,女童日後可能只能勝任月入萬多元如文員、信差等工作,要求與訟賠償四百八十萬。

 但與訟人聘請的專家余醫生質疑女童是否如對方所指般出眾,余認為女童小六的成績已有下滑趨勢,至中一頭兩學期更跌至谷底,其同屆的同學都比她出色,懷疑她並非頂尖級學生。余又指女童智商並無降低,只需心理輔導便可回復正常,建議適合的賠額為十五萬元。

 法官最後判定中一頭兩學期的成績不能作為女童學業表現的基準,若非意外,女童於校內的表現該會出色得多,頒令二百多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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