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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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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05] 李寶椿後人爭產同根相煎

 【本報訊】已故富商李寶椿的幼子因不滿兩名胞兄遲遲未有將公司八百零一股股份轉讓至父親遺產內,反而通過特別決議,發行千多股優先股,令普通股包括上述八百多股貶值,攤薄他們從遺產得益;又發現遺產的現金在四年間減少一百萬元,故入稟法庭要求對方呈交帳目及下令委任信託人管理遺產。

 原訴人李兆滔為李寶椿遺產受益人,與訟人為李兆增、李兆 及Li Po Chun Estate Ltd。李寶椿於六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去世,但並沒訂立遺囑。李的填房於七三年成立遺產信託公司前去世,故首與訟為唯一在生的遺產承辦人,三人並於八一年六月協議以指定比例攤分遺產。

 原訴於入稟狀指出,李寶椿於四九年將公司二千零三十七股配給自己及另外九人,至五一年再轉讓一百股給九人。臨終前,把其中六名股東的股份分予原訴及兩名與訟人,各獲六百九十二股,並且透露九名名義股東均為虛構人物。

 至七一年,原訴為擱置公司清盤,受益人達成協議,兩與訟人同意購買原訴六百九十二股份,以及其父原持有的二百七十股中的三分一。原訴亦辭去公司董事一職,最後與訟兩人成為公司唯一董事。由於剩下的三名虛構股東並非家族成員,原訴認為李寶椿為傳統中國商人,不會容納非家族成員成為公司股東,遂於八七年,透過律師去信與訟,要求對方確保把三人所持的八百零一股轉讓至遺產中,但與只透過律師回覆表示事件仍在調查,便再沒有回應。

 至八九年二月,與訟通過特別決議,發行一千八百五十二股優先股,以致公司普通股包括八百零一股股值被貶低,損害遺產利益,故原訴入稟要求與訟交代遺產、與訟本人及公司帳目,解除首與訟遺產執行人一職,另委任信託人管理遺產,要求法庭聲明各與訟人只是以信託人形式持有八百零一股,以及宣佈有關決議無效。原訴亦有權按分配遺產比例,從八百多股中,抽取二百二十八股轉讓至個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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