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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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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05] 文匯社評:公屋管理的監管責任不能外判

 房署轄下公共屋h在三周內發生三宗鐵閘傷人事件,一宗為鐵閘倒塌壓傷小童,另外兩宗為大堂鐵閘磁鐵突然鬆脫打傷住客。

 三周內發生三宗鐵閘傷人事件,顯然並非偶然的意外。現時不少房署屋h外判予私人公司負責管理,這雖然可減少人手,節約資源,但監管上一旦鬆懈,就可能導致類似住客受傷事件。

 房屋署的事故調查認為,鐵閘倒塌壓傷小童事件,是當值護衛員與維修技工疏忽及溝通不足所引致,房署並向管理公司發警告信,要求管理公司加強員工的應變意識和能力;若管理公司不跟進,就會要求調走不符要求的員工。房屋署副署長劉啟雄巡視磁鐵傷人現場時進一步指出,管理公司巡查鐵閘情況未夠徹底。這顯示,管理公司對前線員工缺乏足夠培訓和嚴格要求,以及在保養維修方面存在漏洞。這些問題,說明房署對外判公司的監管有待加強和完善。

 原本有一萬四千名員工的房屋署,在二零零零年初接納顧問建議,逐步將公屋管理外判,並向七千名管理及維修員工推出自願離職計劃,房署要求外判公司必須聘回百分之二十房署離職員工。至今已有逾三十二萬個出租單位的管理工作,透過上述計劃交由私人公司管理。目前一個由房署管理的公屋單位,每月營運成本六百至七百元,成本過高,其原因在於架構重疊,由前線到管理層達七至八個層級。管理外判後,由私人公司負責管理,房署可達到瘦身節流的目的。我們認為,公屋管理外判的方向是正確的,應該堅持,但房署把管理外判時,不能把監管責任也同時外判。

 加強和完善監管,應該亡羊補牢。房署應要求管理公司的所有維修檢查工作,都必須由公司內合資格的專業技工負責,不能再外判或由不合資格的員工代替,並監督部分管理公司盡快改善無足夠專業技工的狀況;房署在簽訂外判管理合約時,價低者不應該是唯一選擇,應該全面考慮投標者的質素和信譽。對因管理疏忽而引致事故的外判公司,房署應該加強處罰。在加強和完善對外判管理公司的監管時,房署亦應對全港八十二個屋h的五百一十三款同類型的鐵閘,在設計、安全及保養維修指引方面進行全面的檢討,努力杜絕安全隱患。

 其實,鐵閘傷人事件與短樁事件的相似之處,都在於對外判缺乏足夠的監管,這也是公營房屋制度存在的一個弊端,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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