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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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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0] 基本法實施五周年專欄: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70問

 第二部分:「叛國罪」收窄了原叛逆罪的範圍,比香港現行法律更寬鬆

9、政府建議的叛國罪包括哪些犯罪行為?

  政府建議的叛國罪包括下列犯罪行為:

  (1)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旨在:a.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b.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c.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d.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

  「戰爭」訂定為實際戰爭或武裝衝突。一般示威、衝突、暴亂等不列為戰爭。

  (2)鼓動外國人入侵國家。「外國人」是指「受外國政府指揮和控制或並非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基地的武裝部隊」。

  (3)協助與國家交戰的公敵。「公敵」是指戰爭中敵對國家的國民。

  (4)初步或從犯行為,即企圖從事,以及串謀、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致他人從事實質叛國罪。

10、政府建議叛國罪的刑罰是什麼?

  政府建議,叛國罪的刑罰是終身監禁。

11、政府建議叛國罪包括的四種犯罪行為,是不是香港現行法律中已有的?

  政府關於叛國罪包括四種犯罪行為的建議,都是香港特區現行成文法或普通法已有規定的。其中,「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鼓動外國人入侵國家」、「協助與國家交戰的公敵」這三種犯罪行為,是香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屬於「叛逆罪」刑事罪行。立法建議只是對其作適應化修訂,使之符合香港已回歸中國的現實。「初步及從犯行為」這種犯罪行為,則是現行的「普通法罪行」(即普通法適用地區司法判例所確立的罪行),立法建議只是對這種普通法罪行進行編纂,把體現在有關司法判例中的法律原則制定成法律條文。

12、政府關於叛國罪的立法建議,是不是比香港現行法律更寬鬆?

  鑒於香港現在的特殊環境,政府關於叛國罪的立法建議,比香港現行法律更寬鬆。主要表現為:有關立法建議大幅收窄了香港現行法律有關叛逆罪的適用範圍。第一,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關於叛逆罪的規定一分為二:凡涉及「勾結外國」的因素,如「勾結外國」發動戰爭(即外患罪)等犯罪行為,歸為叛國罪;不涉及「勾結外國」的因素,如發動內戰(即內亂罪)等犯罪行為,歸為顛覆罪而不列入「叛國罪」範圍。第二,將香港現行法律規定的「叛逆罪」所包括的四種犯罪行為,不再列為「叛國罪」:一是侵害國家元首的行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1)(a)、(b)條和第5條);二是叛逆性質的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三是普通法中有代價地對叛逆罪不予檢控的行為,即某人收受代價同意不檢控犯了叛逆罪的人的行為;四是普通法中的「隱匿叛國罪」,即指某人知道另一人犯了叛國罪,卻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採取合理步驟將有關情況通知警方的行為。

13、政府建議的叛國罪,是否比其它普通法適用國家的法律更寬鬆?

  政府建議的叛國罪,比英國、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普通法適用國家的法律都要寬鬆。主要表現是:

  第一,將「勾結外國」的因素作為叛國罪的構成要件。英、美、加、澳等普通法適用國家有關「叛國罪」或「叛逆罪」的規定,均未規定其構成要件必須具備「勾結外國」的因素,與外國因素無關的廢除君主、廢除憲制的行為,均可構成叛國罪或叛逆罪。

  第二,叛國罪的主體限於香港特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及香港特區境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而不及於香港特區境內的非中國籍香港居民或境外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此項規定顯然比英、加、澳等普通法適用國家的有關立法規定的叛國罪主體的範圍要狹窄得多。根據英、美等實行普通法國家的刑事立法,叛國罪或叛逆罪的犯罪主體不僅包括本國國民,還包括受國家保護的任何人,包括外國人。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有關叛國罪的法律改革報告都認為,基於屬地管轄的原則,可將境內的外國人列為叛國罪或叛逆罪的犯罪主體;基於屬人管轄原則,也可將境外的本國人列為叛國罪的犯罪主體。

  第三,廢除有代價地對叛逆罪不予檢控的罪行和隱匿叛國罪等傳統普通法罪行。特別是廢除隱匿叛國罪的立法建議,充分體現了特區政府寬鬆立法的取向。本來,「隱匿叛國罪」不僅是香港特區現行的普通法罪行(即司法判例確立的罪行),香港特區現行《裁判官條例》附表2第I部第4條也確認「隱匿叛逆」罪,也是英國由來已久的普通法罪行。普通法適用國家美國、加拿大,早已將該項普通法罪行分別明確規定在《美國法典》和《加拿大刑事罪行法典》中。澳大利亞在剛剛完成的危害國家罪行檢討報告中,也堅持保留了該罪。澳大利亞現行法律甚至規定,國民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去阻止別人實施叛國罪,否則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香港特區政府在關於叛國罪的立法建議中,對於「隱匿叛國罪」這一普通法罪行,不僅不將其編纂為成文法例,而且建議在普通法中也將其廢除。

14、政府建議叛國罪具有域外效力,是否符合世界通行的刑事管轄原則?

  政府建議叛國罪的犯罪主體及於在香港特區境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從而使叛國罪具有域外效力。此項立法建議主要基於國際法的屬人管轄原則,完全符合確立已久的國際刑事司法管轄原則,也為普通法和香港特區現行成文法所確認。所謂屬人管轄原則,是指凡具有本國國籍或本地區身份的人犯罪,無論在本國或本地區領域內還是領域外,均須適用本國或本地區的法律。

15、個人的抗議活動會不會觸犯叛國罪?

  構成政府建議的叛國罪,首先必須具備危害國家主權和統一的目的,並須牽涉戰爭的因素。這就排除了出於個人目的、而非危害國家主權和統一的目的進行有關抗議活動觸犯叛國罪的可能性。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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