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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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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5] 澳門人收養內地子女 今起可申請往澳定居

 【本報駐廣州記者于濱、通訊員何劍飛十四日電】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獲悉,根據澳門居民渴望團聚的訴求,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03年2月15日起,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始受理審批澳門居民在內地收養子女赴澳門定居申請。屆時申請人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即可申請內地收養子女在澳門的團聚。

 據悉,申請人必須持下列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證明;養父母的澳門居民身份證;養父母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收養關係證明;審批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經公安機關核實確認申請人收養關係的真實性後,由省級公安機關將申請人養父母的有關資料送澳門身份證明局,由澳門身份證明局對其收養子女的資格及身份等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收養關係真實且符合赴澳門定居條件的,由內地公安機關根據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審批分數線的標準,按申請類別打分排隊,有序地安排赴澳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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