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15] 誠意的諮詢
從刊憲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中,把普通法原來有的暴動可視為判國行為等嚴重罪行取消,可以證實特區政府確實有誠意地吸納不少有建設性的意見,解除不少公眾對諮詢文件內容的疑慮……
■譚惠珠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刊憲的藍紙草案,把叛國的定義收窄,現行的普通法,可以把示威和暴動視為一種叛國行為,但香港則會把叛國行為的定義限制在中國公民協助與中國交戰的公敵,或加入或鼓動外來武裝部隊與中國戰爭。而「隱匿叛國」和「收受代價而不檢控叛國」這兩種普通法現有的罪行都取消了。
在去年底的三個月諮詢期中,不少人提出對「顛覆」和「分裂國家」的罪行中所指「用嚴重非法手段」的涵義內容要有明確的界定,藍紙草案將會列出「嚴重非法手段」就是
(一)危害別人的生命;
(二)導致別人受嚴重損傷;
(三)嚴重危害公眾人士或某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
(四)導致財產的嚴重破壞;或
(五)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其機要服務、設施或系統或中斷其運作;
上述的行為,如果是在香港發生,必需是已觸犯了香港法律所訂的罪行,如果是在香港以外發生,就需要不但觸犯了當地的法律而且假如是在香港發生,亦觸犯了香港法律所定的罪行。
「叛國」、「顛覆」和「分裂國家」的罪行,都必需有利用「武力」和「戰爭」的行為,因此,都不能以言入罪。
至於學術界、圖書館管理人員等提出對有關「管有煽動刊物」的罪行則被取消。「煽動性刊物」的定義收窄了,它是指相當可能導致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的罪行的刊物。
傳媒擔心報道「中央管理的香港事務的資料」的含意不清,要知道什麼是有損害性的披露。草案條文將指明如:披露危害國家安全;或有關的資料、文件或物品的性質屬若被未經授權而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安全者,披露即屬具損害性。
被指控的人可以證明他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這是中央管理的事務,或者披露是有上述的損害性作為免責辯護。
至於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有人擔心在取締在香港但從屬於內地以保障國家安全理由明令禁止的組織,是引入河水淹井水,破壞「一國兩制」。其實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香港法院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香港法院不用內地的法律概念,案例或判詞作參考,已可保證保安局局長、律政司、法庭都不會引入內地的法律處理香港的案件。
此外,基本法第八十七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藍紙草案,將給予當事人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定的規則上訴,保安局局長亦必需正確地應用法律,不會讓「河水淹井水」的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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