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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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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8] 前神父孌童判囚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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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兒非禮及雞姦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四年半。 (趙焜崗攝)

 本港首宗涉及神職人員的性侵犯案昨晨在灣仔區域法院宣判,被告前神父劉嘉兒被判囚四年半。主審女法官潘敏琦直斥被告前神父劉嘉兒的行為「令人心寒」、「背叛了社會、受害人以及其家人對教會的信任」,是「性侵犯案件中最嚴重者」,於是判其入獄四年半。而被告代表律師亦謂要研究判詞內容後才決定是否上訴。

背叛社會性質嚴重

 法官潘敏琦昨晨在庭上宣判時,引用九九年一宗教師性侵犯兒童案,強調社會人士對神職人員的信任程度,並不下於教師及醫生,被告竟利用職權之便,侵犯案發時只有十五歲的受害人,是「嚴重背叛了社會、受害人以及其家人對教會的信任」,亦因此是同類案件中性質最嚴重的。

 對於被告代表大律師鍾偉強求情時指出,被告已於去年結婚,生活有所改變;而其精神及心理報告亦顯示其有病態,對社會亦未有再造成危害。潘敏琦強調,已考慮事發十二年來,事件廣泛報道對被告已在某程度上作出了懲罰,被告亦因此放棄了神父這份終身職業,但其所作所為對受害人造成了巨大傷害,並須對受害人患上精神分裂症負上部分責任,故決定以五年半為量刑起點,將刑期減至四年半。

引誘猥褻 企圖雞姦

 控罪指現年四十二歲、現任職保險經紀的被告劉嘉兒,九一年一月在觀塘聖約瑟堂神父宿舍內,非禮當時只有十五歲的事主及引誘他作猥褻性行為,更一度企圖雞姦事主;又在九二年暑假,在上述地點再次非禮事主。受害人九四年至九六年間,曾多次向警方及教會作出投訴,直至去年五月警方拘捕被告。

受害人對判決表滿意

 前神父劉嘉兒性侵犯兒童案中受害人,對於法庭判決表示滿意,現年二十七歲的受害人認為,事件已告一段落,他再一次感謝關心及協助他的人士,又表示希望忘記過去所發生的事情。他並不願評論天主教香港教區在事件中的表現。【本報訊】(記者 陸智豪)

女法官潘敏琦判詞要點

 1.被告行為背叛了社會、受害人及其家人對教會的信任。

 2.案情嚴重,判刑須具阻嚇力。

 3.判刑須回應公眾對事件的憤慨。

 4.事件對受害人造成極大精神困擾,被告須對其精神分裂症負部分責任。

 5.考慮被告承受事件被廣泛報道的壓力以及其因事件放棄神父一職,減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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