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3年2月21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內地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3-02-21] 資料:內地與電信有關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內地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