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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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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4] 法輪功危害國家安全

■梁 思

 大約八百名「法輪功」學員昨日在灣仔舉行集會遊行,遊行至政府總部,反對政府就二十三條立法,聲稱二十三條立法會削弱本港的人權和自由,更有來自外地的眾多「法輪功」學員中的一名瑞士學員對記者說,香港政府不要把靈魂出賣給兇手。這種借「集會練功」而搞反華政治活動的鬧劇,再次向世人證實,香港「法輪功」組織連同世界不少國家的「法輪功」組織在香港舉辦旨在對抗中國中央政府的活動,實際上是聯繫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在香港從事政治性活動,必須予以禁制。

 香港「法輪功」組織之所為早已經超出了其在港的註冊社團的守則,與外國的政治性團體建立聯繫,並多次組織外國的所謂「法輪功」分子來港進行各種違反特區法例的活動,尤其是反華活動,越來越走向國際化、政治化,完全撕掉了其「不參與政治、不反對政府、不投靠任何政治勢力」的偽裝,把攻擊矛頭直接指向中央政府。單從「法輪功」在港活動和與外國反華勢力勾結的趨勢及所為,作為特區政府和香港中國公民,更有責任和義務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盡快進行立法和實施。

 二十三條立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必然對某些行為有所限制,但受限制的絕不是普通市民正當的自由和權利,而是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限制及打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禁止的七種行為,毫不影響廣大港人正常的日常生活和習慣的生活方式,不必擔心立法會削弱港人的人權和自由。

 香港是中國一部分,立法保護自己國家的安全責無旁貸。目前,香港特區正在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全面立法。二十三條在強調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的同時,還要求禁止政治性組織和團體的非法活動。在「一國兩制」下,不同的法域可以有不同的法制,但在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問題上,不同法域的法制還是應當基本近似的。只要有適當的立法措施,就可以滿足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類似「法輪功」這樣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必須依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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