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26] 閩十貪官犯案中步步高升
福州消息:福建省去年共有十個縣級官員因涉嫌經濟犯罪被捕,這些貪官作案時間大部分在反貪期間,他們邊糾邊犯,邊腐邊升,頂風作案,甚至在受賄斂財的同時還不斷得到提拔重用。
分別判囚兩至十五年
據《福建經濟快報》披露,在二○○二年,福建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縣(市、區)委書記、縣長職務犯罪案十件十人,涉案總金額近六百萬元人民幣。這十人中,目前已有八人分別被判處兩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其餘兩人尚在開庭審理中。
報道說,這些貪官作為地方黨政一把手,在幹部調動、人事任免方面擁有決定權,「買官賣官」成了一些貪官斂財的捷徑。在所查處的這十起要案中,有五起與「買官賣官」有關,收受賄賂對象從一、二人到數十人,數額從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此外,他們還利用分管經濟部門的職權,巧立名目,收受賄賂。
部分在反貪期間或之後作案
還有一些縣官利用自己在當地的影響力,或打招呼、批條子,或居間介紹,或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插手工程立項、開發、資金撥付等環節,從中牟利。
令人關注的是,所查辦的十名縣官大部分屬於在反貪期間或之後作案的,他們邊糾邊犯,邊腐邊升,頂風作案。有的在擔任不同職務過程中持續作案,同時不斷得到提拔重用;有的用權力攫取金錢,又用金錢操縱、獲取更大的權力。
此間人士認為,上述案例再次說明,缺乏制約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當前要加強黨內民主建設,加大對官員的監督力度,完善制約機制,堵塞漏洞,使腐敗分子不敢犯罪、不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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