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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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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7] 表現欠佳公僕可勒令退休

 【本報訊】(記者 王燕平)政府已正式草擬一份新指引,仔細列明部門或職系首長,怎樣處理一些表現欠佳的公務員。有關指引已發給公務員工會和部門首長,進行兩星期的諮詢,預計在三月中實施。

 新指引規定,部門或職系首長如發現有員工表現只是達到最低可接受標準,即獲評為級別「可」,而在下一次工作表現評核時可能會退步至低於可接受水平的話,首長就要開始留意並告知其應達到的工作表現水平,以及其不足和須改善之處。

 指引建議首長應先向有關員工發書面忠告,然後由督導人員輔導該員工,說明什麼問題要改善,如果連續十二個月評核期內表現都未達標準,部門或職系首長要徵詢獨立委員會的意見,及研究員工的申述書,決定是否勒令該員工退休。如果未能決定,部門首長亦可以再給予三個月特別觀察期再作決定。

 所有總薪級表三十四點或以上的公務員,需要由行政長官發出退休通知書,勒令退休,以下的則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發出。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新指引希望維持公務員應有的工作質素與效率,對於工作怠慢與表現欠佳的公務員,絕對不會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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