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28] 申署指慈善籌款監管不足
【本報訊】(記者 梁祖蓮、施立偉)「樂善好施」本屬好事,若果有不法團體「混水摸魚」把捐款據為己用,市民的善心便會被人利用。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現時政府對慈善機構及籌款活動的監管既不全面亦不周密,為了避免市民受騙;公署建議設立一套簡易的行政管理機制,將慈善機構的會計帳目、財政記錄、籌款數目等公開,以便市民查核,保障市民的善款用得其所。
市民難分辨箇中真偽
申訴專員戴婉瑩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目前香港的籌款無日無之,街頭籌款四處可見,例如賣旗、賣獎券、發信籌款等,市民難以分辨箇中真偽,從而影響他們對捐款的信心。
她續說:目前政府只監管一般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籌款,例如賣旗活動和一般慈善籌款活動。過去三年,政府向慈善機構共發出超過一千三百五十個許可證及牌照作為售旗及獎券籌款,並要求他們在九十日內提交籌款活動的經審核帳目、設定行政開支上限、在報章刊登廣告、提交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而慈善拍賣、餐舞會、音樂會、慈善晚宴、步行、電影首影禮等,則不受政府監管之列。
在監管慈善機構方面,只是側重歷史悠久的機構,其他大部分慈善機構,只要不在公眾地方舉行籌款活動,又或者活動並無博彩成分,就不必解釋捐款收益的用途。因此,公署認為現時的監管機制並不一致,部分機構甚至無任何監管,容易被不法分子「混水摸魚」盜用善款,令市民對慈善活動失去信心。
政府應訂行政管理守則
副申訴專員余黎青萍認為,目前特區政府財赤嚴重,若果全面立法監管,便需要龐大的人手及財政開支,故公署建議由慈善機構自律,承擔有關責任,亦符合世界趨勢。公署又建議,政府應制訂一套行政管理守則,要求慈善機構預備年報、會計帳目以及籌款活動的財政記錄,以便市民及政府查核。
建中央登記冊便於查閱
同時,公署建議社署考慮建立一套中央登記冊,記錄符合守則要求的慈善機構名稱,以便市民查閱;以及訂立一套辦法監察那些列入中央登記冊內的慈善機構的誠信表現。
目前全港共有三千七百五十個慈善機構或屬於公共性質的信託獲得稅務局豁免繳稅優惠;在一百八十一個社署資助的慈善機構中,有三十八個屬法定機構,如東華三院及保良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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