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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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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14] 馬會准對沖賭波減風險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今晨會舉行會議,討論有關賭波規範化的細節。特區政府建議,發出為期五年的單一牌照給香港賽馬會的全資附屬公司經營賭波活動,並允許馬會可以賭「非法波」以減低風險。當局預期,若賭波規範化條例草案能夠在立法會夏季休會前獲得通過,市民將最快可以在八月開始進行賭波活動。

 根據民政事務局提供的文件顯示,特區政府計劃在今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足球博彩規範化條例草案,並修訂博彩稅條例(第108章),以在香港規範足球博彩。特區政府建議,發出為期五年的單一牌照給香港賽馬會特別為此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經營賭波活動。當局認為,這可確保足球博彩可持續發展為獨立經營的業務,而無須馬會從賽馬及其他業務作出補貼。而且,也可以避免足球博彩對馬會的賽馬和六合彩獎券活動,造成不良的影響。

四月向立會提交賭波例

 為減低經營者的風險,特區政府建議批准持牌營辦者向海外的收受賭注者轉投投注(對沖投注)。當局又建議,豁免持牌經營者受《賭博條例》第八條有關向非法收受賭注者投注即屬犯罪的條文規限。在這種情況下,馬會將可以賭「非法波」,向非法收受賭注者投注。不過,該項豁免只限於持牌機構本身所作的對沖投注,以及就本身有接受投注的個別賽事作對沖。

只限馬會所作對沖投注

 在球賽種類方面,當局建議除了香港球隊參與的賽事外,其餘所有重要足球賽事都可以接受投注。持牌機構將可就足球比賽的賽果、事件或可能發生的事情,接受固定賠率及彩池投注。當局將不會在發牌條件內,詳細列明個別投注形式的名稱,以讓持牌機構可保持競爭力。不過,在獲得民政事務局局長批准的情況下,准許接受有香港球隊參賽的足球賽事的投注。

違發牌例會罰款撤銷牌照

 當營辦者不遵從發牌條件時,民政事務局局長將可對持牌機構施加罰款和撤銷牌照。當局建議,訂定罰款的上限,第一次證實違反發牌條件的罰款額最低,而其後及多次違反者的罰款額則逐步遞增。

 另外,當局又建議,成立博彩事務委員會來監管持牌機構,該委員會會由不少於十一名獲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組成,包括三名公職人員。博彩事務委員會的職能是就以下四方面向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供意見:一、依據《博彩稅條例》的規定及有關發牌條件,監管足球博彩及獎券活動;二、確保持牌機構遵守發牌條件;三、處理市民就持牌機構遵守發牌條件提出的投訴;四、發出、修訂及撤銷足球博彩及獎券活動牌照。

 民政事務局計劃於本月底將條例草案刊憲,並在下月提交立法會。若條例草案在立法會夏季休會前獲得通過,足球博彩規範化將可在今年八月開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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