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21] 違反集體負責制的負面影響
■王紹爾 九龍城區議員
兩位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和曾鈺成,分別代表所屬的政黨,在財政預算案發表之後,提出反對和修訂預算案的公開意見,這種做法明顯違反集體負責制。正如李鵬飛指出,行政會議成員不應該公開反對政府決策。
政府公權力與黨魁身份
田北俊和曾鈺成雖然是黨魁身份,但加入行政會議之後,在管治架構之內,根據集體負責制原則,政府決策未定之時,他們可以公開表達反對意見,但當政府決策之後,他們就有責任支持。即使不支持,可以保持緘默,但不得公開表示反對意見,這是集體負責制和問責制的基本要求。
當然,行政會議成員在管治架構之內,如果要公開反對政府政策,除了辭職之外別無他途。外國政府閣員對政府政策不滿,以辭職方式表達,不足為奇。但兩位行政會議成員在政府決策之後,公然各吹各打,與政府政策相左,甚至代表所屬界別與政府講數,這倒是咄咄怪事。作為黨魁,有理由在政府決策之前表達自己政黨的意見;但在政府決策之後,作為行政會議成員,在表達意見時與自己的界別或政黨「掛鉤」,這種行為已經明顯越界,實際上是以政府的公權力謀一黨之私,是不公平的做法。
反對理由不成立
田北俊表明,他對加汽車首次登記稅並不知情,行會也無權力否決預算案,他見到政府在此事「計錯數」時,才作出提點。曾鈺成則認為,行政會議無權審議預算案,因此不可能禁止行政會議成員提出與財政預算案不同的意見。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政府有些決策,只可能在有關決策核心中作出最後決定,例如財政預算案、動用外匯基金入市等,如果行政會議成員以「不知情」或「無權審議」為理由而公開反對,那麼政府的整個決策機制就會面臨瓦解的危機。
不應移花接木
執政聯盟的意思,並非是政府在決定做什麼之前,行政會議成員什麼都要支持,而是指政府作出決定之後,行政會議成員都要支持。田北俊表明,自己是行政會議成員,也是香港總商會的立法會代表和自由黨主席,有責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上述不同身份,我認為不應該混淆起來。作為香港總商會的立法會代表和自由黨主席,田北俊在政府決定政策之前,可以表達總商會和自由黨的立場和意見,但政府決策之後,田北俊對政府政策的身份和立場,只能是行政會議成員。所謂「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不應移花接木成「混淆各方面的利益」。
應避免引起困惑和爭拗
行政會議成員與政府已公布的決策相左甚至「唱對台」,不但違反集體負責制,而且會在市民中引起困惑和爭拗,會予外界政策混亂、政府欠缺駕馭能力的感覺,從而侵蝕政府管治權威,對政府施政增添阻力。田、曾二人既加入行政會議,成為執政聯盟成員,便有責任為政府的政策保駕護航,如今反過來質疑政府的政策,不僅打擊政府的決策機制,更使市民大眾無所適從。這種情形,應該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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