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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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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22] 海事主任夫婦騙房津罪成

 【本報訊】海事處高級海事主任與妻子設立公司,購入物業詐騙房津四十四萬元,昨日被裁定罪成。但法官在判辭中直斥控方證人莫炎熾律師「違反專業操守」,在廉署人員沒出示搜查令的情況下,將兩名被告的樓宇買賣檔案交予廉署,違反律師將客戶資料保密的原則,莫更被指是為報私人恩怨而向被告作出指控,故他的證供不獲法庭接納。

 被告司徒洛其(四十五歲),被控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在九四年三月,他以屯門青榕臺的一個住宅單位申請租金津貼,於九四年五月至九六年間取得津貼逾四十四萬元。而其任職律師行文員的同齡妻子鄧錦燕,則被控協助及教唆他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兩人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等候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將案押後至下月十四日判刑,其間兩人獲保釋外出。

 女被告鄧錦燕(四十二歲)於八六年十一月三日任職莫炎熾律師行,九四年委託莫處理購置屯門青榕臺單位的物業買賣。鄧離職後,莫於九七年入稟高院向鄧及一所律師行追討賠償,指鄧取用他的客戶資料與他「搶客」,影響他以百萬計的生意。

 去年五月,廉署人員到莫律師辦公室,僅出示廉署職員證件便輕易從莫律師手上取走屬於鄧的買賣合約檔案。法官辛達誠昨斥責莫炎熾破壞了律師的專業操守及保密原則,並指他與鄧的「過節」而將重要的文件資料輕易交予廉署。法官認為莫律師的證供是「完全絲毫不能相信」。

 法官在判決時指出,案件中全部證人的證供都不能被法庭接納,但被告於涉案期間每月二萬八千元的銀行轉賬記錄,能讓法庭作出唯一的推論;指這筆款項正是用作供還物業按揭的錢,亦證明被告二人,或至少鄧錦燕是物業的業主,遂最終將二人定罪。

 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刑事七七一--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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