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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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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24] 內地鼓勵中外合作辦學

 【本報訊】據新華社北京二十三日消息:新華社受權二十三日全文播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這個條例已經國務院第六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將於九月一日起施行。

 條例指出,中外合作辦學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中外合作辦學實行擴大開放、規範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國家鼓勵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鼓勵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機構。

 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教育、教學經驗,並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聘任的外籍教師和外籍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和相應的職業證書,並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條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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