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28] 律師會促改傳染病條例
【本報訊】(記者 黃錦佳)香港律師會理事王桂壎認為,特區政府有必要將近期肆虐的非典型肺炎,納入《防止傳染病蔓延條例》的傳染病清單內。
根據第一百四十一章《防疫及檢驗條例》賦予政府權力,對如受到退伍軍人症、天花等二十六種傳染病感染的市民,進行活動限制,甚至採取隔離措施。不過,王桂壎指出,政府於一九五五年通過《檢疫及防疫條例》內的附屬法例《防止傳染病蔓延條例》,訂明政府有權要求受到傳染病感染的市民不得出入公眾場所、不得入住酒店等。如市民違犯《防止傳染病蔓延條例》,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入獄六個月。
炒染病僱員可告歧視
目前,非典型肺炎並不在該二十六種傳染病的清單內,政府將盡快修改法例,將非典型肺炎列入傳染病症名單,以消除灰色地帶。
另外,香港律師會指出,現行僱傭法例,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員工的家屬感染非典型肺炎,可以申請病假。不過根據法例,僱主如拒絕懷疑染病的僱員放假,將可能面對法律訴訟;而或解僱可能染病的僱員,則抵觸歧視法。該會建議,僱主應該考慮彈性處理員工請假問題,而政府亦需要制定指引或立法監管,以減少日後由非典型肺炎衍生的勞資糾紛。
家人染病批假無法例
該會理事王桂壎指出,現時的《僱傭條例》容許僱員於生病時申請病假,但法例並沒有訂明僱主必須批准\僱員以家人染病為理由而請假,因此目前《僱傭條例》存在灰色地帶。
由於有其他法例條文列明,僱主有責任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他認為,如僱員懷疑自己感染非典型肺炎,可以爭取放有薪假期或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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