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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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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01] 香港航空管理權屬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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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保欣強調內地與香港間的航權問題,根據《基本法》香港應徵求內地的意見。 (本報攝)

 【本報訊】(記者 黃錦佳)香港特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及前機場管理局主席黃保欣表示,根據他的個人見解,香港的航空管理權屬於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31條規定,中央政府諮詢特區政府後,會自行決定香港往返內地航線的航班安排;而非由特區政府的空運牌照局全權負責審批本港往內地航班的營運權。

 國泰與港龍就內地航權問題的聽證會,不但涉及兩間公司的爭議;在辯論過程中,更涉及到有關《基本法》解釋的問題,引起公眾的關注。

聽證會涉及公司間爭議

 黃保欣在接受本報採訪時,憶述自己在擔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濟小組港方召集人,討論到有關的問題時指出:草擬有關條文時,是中央政府考慮特區「一國兩制」的特殊情況,所以草擬《基本法》第131及132條訂明,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向在港註冊並以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及內地的其他航空公司,審批香港與內地航線的經營權。

發牌不能偏離中央安排

 他個人意見認為,《基本法》第134條訂明空運牌照局只能處理香港往來外地的航線;至於內地航線牌照,則必須待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磋商後,中央政府落實內地航線的安排後,特區的空運牌照局方可根據已訂的安排,向航空公司發出營運執照。因此空運牌照局發牌時,必須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亦不能偏離中央政府所擬訂的航權安排。

 黃保欣強調,香港回歸前,港英政府可全權負責航線經營的審批程序,但目前香港已經回歸五年多,中央政府無容置疑地全權擁有香港的航權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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