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02] 散播謠言可被起訴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 羅敬文)本港昨日有一名十四歲青少年涉嫌在網上發佈有關香港宣佈成為疫埠的虛假消息,就他會否已經違反香港現有法例而被律政司起訴的問題,大律師胡鴻烈在回應本報詢問時指出,該名青少年已經有了「散播謠言」的行為,但控方需證明他是有意圖犯罪,引起公眾恐慌。不過胡鴻烈強調這樣做比較困難,因青少年可以「無知」、「好玩」等理由辯論。胡鴻烈指出,涉及是次事件的青少年在網上傳送電郵,指香港已成疫埠,構成「行為」證據,而且的確引起社會動蕩。不過,由於那是一名青少年,他未必有實質意圖製造恐慌,控方要證明這方面的意圖便比較困難。「目前,表面證據已經成立,律政司可以以散播謠言擾亂公共秩序,造成社會恐慌為由,起訴該名青少年,但實際引用哪條條例,則要由律政司視乎證據及事件本身的性質決定。」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B,若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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