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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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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2] 條例草案解除教育界顧慮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

 一、本會支持特區政府經過廣泛諮詢公眾後,以《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正式啟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我們期望立法會能盡快地完成各項審議工作,在香港特區形成一個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的刑事法律體系,全面地落實基本法。

 二、在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期內,本會曾向全港的中小學校長及教師發出問卷調查他們的意見。我們高興地看到審議中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已考慮到教育界的意見。在煽動叛亂、處理煽動性刊物及調查權力等項作出了更為清晰的界定,廢除了「管有煽動性刊物罪」。我們相信現時的建議足以消除教育界的顧慮。

 三、審議中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廢除了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七項煽動意圖中的六項。只保留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一項。

 其他諸如:

 (一)意圖引起對中央政府「憎恨」、「藐視」。

 (二)意圖激起中國國民或特區居民不循合法途徑改變特區法定事項。

 (三)意圖引起對特區司法的「憎恨」、「藐視」。

 (四)意圖引起內地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離叛」。

 (五)意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的惡感或敵意。

 (六)意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等均建議廢除。

 審議中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不單較現時法例寬鬆,亦較諮詢文件寬鬆,反映出政府已考慮了公眾及傳媒「以言入罪」的顧慮,充分保證了本港的言論、學術和教學自由。

 四、本會亦注意到審議中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取消了現存普通法中的「隱匿叛國罪」和收受代價而不檢控叛國罪,以及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侵害國家元首的行為和叛逆性質的罪行。因此,政府關於叛國的立法建議,較香港現行法律更為寬鬆。對此,本會表示支持。

 五、總括而言,本會認為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建議,已充分考慮了公眾、教育界、傳媒的意見和顧慮,在個人權利與自由和維護國家安全兩者之間取得了符合目前實際的平衡,我們期望各位立法會議員能以對國家、對特區負責任的態度,認真地審議並通過《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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