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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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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22] 基本法23條實施對香港法律的影響

■陳弘毅教授 香港大學法律系

被禁制組織

 第二十三條的其中一個要求是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並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時對《社團條例》作出的修訂,已經實施了這些規定。根據這項《條例》,特區政府有權以國家安全為理由禁止某個本地社團的繼續存在。現在的《草案》則建議把這項權力進一步具體化和明確化。

 《草案》規定,如有本地組織進行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諜報活動,又或它從屬於在內地因國家安全理由而被禁制的組織,而香港的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因國家安全的緣故,確有必要予以取締,則可頒令予以取締。法院有權審查禁制該組織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準則。如果有關組織的負責人或成員在其被禁制後仍繼續活動,則構成刑事罪行。

 這項建議引起最大爭論的主要有兩點。第一,不少市民反對以一香港組織從屬於某被禁制的內地組織為理由而啟動考慮禁制此香港組織的程序,認為這樣有損「一國兩制」的精神。但是,「一國」和「兩制」是需要取得適當的平衡的,不能顧此失彼。如果這項條文的目的是傳遞一個訊息,就是香港不可被用作顛覆內地政府的基地,那麼它是可以理解的。在監察這項權力的行使及防止其濫用方面,香港的法院將會是任重道遠的。

 第二個爭議點則涉及《草案》中授權首席大法官在有必要避免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被披露的情況下,制定關於被禁制組織的上訴的缺席聆訊的規則。雖然這個建議受到不少批評,但政府的辯解是這是有先例可援的,如英國一九九七年的《特設入境上訴委員會法》和二○○○年的《恐怖主義活動法》。我認為這個授權性安排原則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我們希望以後首席大法官在制定有關規則時,會先進行全面的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廣泛諮詢。反而另一個涉及上訴的問題是更值得即時的關注的,就是根據《草案》的安排,將同時存在兩種關於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被禁制的社團的上訴機制(一是原有的向行政會議的上訴,二是新設的向法院上訴),被禁制社團可以採用哪種上訴途徑,完全決定於政府使用《社團條例》原有的禁制權力還是現在的《草案》新設的禁制權力。這樣的安排是很不合理的,希望議員們在審議《草案》時能予以正視。

結論

 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將不能討論到《草案》的每一方面,以上的是最主要的幾方面。總括來說,我認為作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措施,《草案》的整體設計和基本原則是恰當的;它在香港原有法律的基礎上回應了第二十三條的要求,並把原有法律中某些不合時宜或過於嚴苛的規定予以廢除,一方面盡量照顧人權和「兩制」的考慮,不把內地的概念和做法搬到香港,另一方面肯定了「一國」的原則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重要性。這次立法的諮詢過程中出現的大辯論也是健康的,它充分體現了香港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更充分反映出香港的公民社會的活力。《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實施不但沒有削弱我對「一國兩制」的前景的信心,反而增強了我的信心。其實即使是「非典型肺炎」事件,也見證了「一國兩制」的生命力。從兩地政府在當地爆發這個疫症時的處理手法以至當地傳媒和民間社會的反應來看,我們可以看到香港的制度的獨特之處和可貴之處。因此,在香港面臨最大的困難和考驗的今天,我們仍有理由對這個城市的未來投下信心的一票,並將我們的前途和這個城市的前途緊密相連,融為一體。(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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