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29] 條例草案充分照顧各界疑慮
■九龍社團聯會
在權衡各界人士的意見後,政府將諮詢文件內的立法原則加以修訂,經修訂後的條例草案,已經充分照顧到社會各界的疑慮而作出合理剖析及寬鬆處理。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人權自由上取得平衡,本會對此表示支持。
已觸及最基本防線
特區政府在《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中,對廢除隱匿叛國罪,刪除管有煽動刊物罪,刪除「威脅使用武力」字句,清晰界定違法取覽資料定義,以及進一步收緊警察的調查權力等廣為市民所擔憂的條文內容作出大幅修訂,已積極回應各界的訴求,但本會必須指出,上述修訂已經觸及保障國家安全的最基本防線,否則立法將形同虛設,保障國家安全機制亦支離破碎,難以運作,違反最初的立法原意。
環顧世界各國,均有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法例,以保障國民安全,但反觀香港,回歸祖國將近六年,仍未就維護國家安全進行立法;而祖國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安全法》以及《保守國家秘密法》等亦不適用於香港,導致香港成為祖國安全的缺口,亦直接影響了香港自身的穩定,因此,特區政府是有責任盡快落實國家安全的條例。
理性務實促進立法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制定,是建基於香港現行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以及《社團條例》,並非為特區政府無中生有的產物,亦並非套用內地法律的概念而生;並且,在《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中,列明《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繼續得以實施,因此,在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時候,必須遵守以上兩條國際公約的準則,不能予以抵觸,故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確立,是有例可循的。
在一個開明的社會,必然存在不同的意見,並且應得以尊重,但我們期望,各界人士能以理性、務實的態度去處理有關的立法事宜,以積極的態度去討論有關的法律條文,才是切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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