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03] 盡快落實23條立法有充足理據
■陳鑑林 立法會議員
目前,廿三條立法工作進入了立法程序,由立法會組成的法案委員會對有關廿三條立法的審議工作亦進行得如火如荼。在此,本人就落實廿三條立法之現實需要,提出幾點看法。
一、落實廿三條立法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可見,法律明文授權規定特區政府有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實施規定叛國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叛亂罪、顛覆罪和竊取機密罪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立法義務。香港回歸祖國至今已五年多了,根據《基本法》之規定內容,特區政府是理應對此盡快落實。這是法律賦予特區政府的憲制義務,是特區政府義不容辭的工作。
二、落實廿三條立法亦是立法會之職責所在
落實廿三條立法,不但是政府的義務,亦是立法會的職責範圍。《基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由此而見,香港立法會負有在香港特區立法、改法、廢法的權力和職責。如何以理性和務實的態度,促進和完成廿三條立法的工作,是每位立法會議員責無旁貸的義務。無論是地區直選的議員或是由功能組織選舉出來的議員,都應對廿三條的立法予以積極的支持,與政府緊密合作,為維護香港的長期穩定和繁榮,維護港人的根本福祉,盡快制定出一部內容清晰、定性準確、既在保障國家安全上又在人權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的法律,這才是作為一個立法會議員應履行的職責和工作態度。那些動輒便以集體離場抗議或以種種借口來阻撓廿三條立法進程的做法,是極端不負責任的,甚至可以說是失職的行為。
三、盡快落實廿三條是當前客觀形勢的迫切需要
當前,香港這一國際大都會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戰:本港經濟低迷,消費通縮,失業率高企,財赤問題久未得以解決,近期又出現的非典型肺炎,更是雪上加霜,不但威脅著全港市民的生命和健康,更給各行各業造成巨大衝擊,尤其對旅遊、飲食、零售、酒店等行業的影響有如百上加斤;加上受到美國的經濟蕭條和伊拉克戰爭等外部動蕩因素的影響等,這些都給正在復甦的本港經濟帶來災難性的打擊。如何戰勝難關?除了需要全社會各階層的精誠團結,同舟共濟,齊心抗炎共同奮鬥之外,無疑還需要有一個安定的、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環境,這就有需要借助法律,來保障社會穩定和秩序井然。而盡快實施廿三條,落實廿三條的立法內容,就是為港人謀求一個既保障國家安全又維護人權自由的法律,創造一個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既寬鬆又有保障的法制環境和社會環境,以助全港市民全心全意、全力以赴,戰勝逆境,渡過難關。
四、盡快落實廿三條是填補香港法律空檔的實際需要
《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時,不認為香港特區的《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與《基本法》相抵觸;同時,臨立會在香港回歸時亦對《社團條例》予以修改並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因此,香港特區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是有效。但由於上述條例中,卻找不到禁止分裂國家和禁止顛覆中央政府的條文,可見香港特區的法律還存在缺口,亟需立法予以填補。否則,就會留下空檔,會使法律在某些層面上出現真空,這顯然極不利於香港這一法制社會的發展。雖然回歸五年多來還沒有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但這並不意味著以後均不會發生。古人曰:「預則立」。法律不但有懲罰犯罪的功能,亦有預防犯罪的作用。所以,有備無患,盡快落實廿三條亦是填補香港法律空檔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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