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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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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10] 滇原省長李嘉廷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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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九日對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案依法作出一審宣判。(中新社)

 【本報昆明九日電】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嘉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一九九四年至二○○○年七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處理)收受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一十萬餘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嘉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被告人李嘉廷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並提供線索,對相關案件的偵破起了重要作用,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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