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19] 瞻前顧後:借錢拍戲需依足制度
有導演說,政府雖然落實擔保電影界向銀行借錢開戲,但上限設得很低,恐怕即使最後獲得批准,也只能拍一些中小型製作。聽這位導演的口氣,是有點「大材小用」的埋怨,政府為何不要多少借多少,讓他能真正大展拳腳,拍番部大製作。老實說,電影是一門風險很大的生意,雖然可以一片發達,亦可以一片「清袋」,所以連拍電影的人亦認為拍電影有點邪門,政府又怎能掉以輕心(這句話最近很流行)?
記得幾年前香港舉行了個什麼影視展,設了個論壇討論拍片融資問題,曾有多位電影人問,何以不效法歐美,銀行借錢給影片公司開戲?當時已經有人指出,如果電影界(當然指的是要向銀行借錢的電影界)還沒建立起一個可供銀行查核的拍片制度,人家借錢給你,豈不等於把鈔票放入焚化爐?
我們當從報道中看到演員或導演辭拍,看到僱傭雙方因薪酬問題鬧不快,或者更嚴重的是因資金問題而整個計劃告吹。凡此種種香港電影界是見慣不怪,但事實上在一個拍片制度確立的地方,這種情形是不容出現的,儘管拍片所遇問題多多,但所有問題必先解決,解決之後雙方(或多方)就簽字為據,因為如果要向銀行借錢,這些據約的副本,銀行都要持有一份,而且一切買賣收支,銀行不單要過問,而且有階段性的執行權。香港人拍片——特別是一些獨立製片人,慣於獨行獨斷,數目拖泥帶水,藉口多多,說是靈活有很多好處。但要向銀行借錢拍戲,就要依足規矩,這一點恐怕香港電影人是不習慣。政府雖說借錢給電影界開戲,但一切手續得要如常通過銀行正常的審核,政府只是作擔保而已。
•秋子•
|